一審宣判
踹人者構成搶劫罪重罰賠償受害人13萬余元
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搶劫,?沒拿到任何財物,是否就不會構成搶劫罪?針對這些疑問,,法院抽絲剝繭一一回應,。
法院認為,,卓平海為劫取財物,,駕駛摩托車踹倒正在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曾女士,致其受重傷,。卓平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方法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對于卓平海提出其沒有搶劫等辯解,法院認為,,根據(jù)卓平海帶領公安人員指認現(xiàn)場的錄像反映,,其在壯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發(fā)市場附近就已發(fā)現(xiàn)并尾隨獨自騎行電動自行車的曾女士,直到萬泰隆建材市場附近產生搶劫念頭,,并在碧園第5季小區(qū)門口附近踹倒被害人,,可見其發(fā)現(xiàn)被害人的地點與其踹倒被害人的地點是一段很長的距離。
卓平海長距離尾隨曾女士后產生搶劫念頭,,并將其踹倒的行為,,反映其在主觀上并非如其在庭審時翻供所稱是酒后發(fā)泄,隨意選擇行人踢踹,,而是有針對性地選擇作案目標,,與其在偵查階段供稱為了搶包的動機相符。卓平海對其當庭翻供,,不但不能合理說明原因,,因此,,法院對于其當庭翻供不予采信,。
由于卓平海的犯罪行為給曾女士造成經(jīng)濟損失,,法院認為,合理合法部分,,卓平海應予以賠償,。法院經(jīng)厘定,認定曾女士的損失為13萬元,。
法院認為,,卓平海無視國家法律,無端產生搶劫邪念,,當場使用踢踹的暴力手段,,將獨自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曾女士踹倒,致其頭部著地遭受嚴重傷害,,其犯罪手段卑劣,,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應予從嚴懲處,。遂以搶劫罪,判處卓平海10年刑罰,,并處罰金1萬元,。同時,賠償曾女士13萬余元,。
案件宣判后,,卓平海依然表示自己沒有搶劫行為。對該判決,,代表曾女士出庭的男友孫先生表示,,尊重該判決,事件發(fā)生后,,卓平海及其家屬分文未賠付,,也未與曾女士聯(lián)系。曾女士因一邊耳聾,,無法適應嘈雜的環(huán)境,,也不想再回憶起該事故,所以未到庭,。孫先生表示,,估計卓平海也無力賠償,未來只能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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