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另一大焦點是究竟按照成年刑法還是青年刑法來判決。在德國的刑法典中,,被告的犯罪時間在18周歲之后,就可適用成年刑法,;但是18周歲之后、21周歲之前的犯罪行為,還可以酌情適用青年刑法,。后者的目的不僅僅是懲戒,,還包括教化與改造,,因此其適用前提是:被告的心智尚不成熟,、具有一定的改善空間。
在三十多場庭審中,,控辯雙方花了大量的精力來爭論到底是否能用青年刑法,。辯護律師認為,,兩名被告幼年都經(jīng)歷過嚴重家暴,,患有嚴重的心理疾病,其不成熟程度足以適用青年刑法,。而檢察官和陪訴方則認為,,男嫌疑人已經(jīng)被心理醫(yī)生鑒定為“心智已無改善空間、20年后其心理缺陷依然存在,、因而無可教化”,,因此堅決要求適用判罰更嚴厲的成年刑法。
最終,,在8月4日的一審宣判中,,男被告按照成年刑法被判終身監(jiān)禁,,法院認為,,由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因此他不能像一般的終身監(jiān)禁囚犯一樣在服刑15年后申請假釋。對于女被告,,法庭認可了心理鑒定師作出的“心智尚不成熟”的認定,,因此按照懲罰較輕的青年刑法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