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則表示,自己當(dāng)時為了讓丈夫交出“小三”,所以丈夫從杭州來到北京后,,她將丈夫崔某的手機(jī),、錢包、銀行卡等藏起來,“他賣了我娘家給我陪嫁的房子,說好給我50萬元,但是后來他反悔了,,不給我錢,我就是想讓他給我錢,,然后告訴我小三是誰,,我不知道自己這樣做是違法的,現(xiàn)在我知道自己錯了,,我很后悔,。”蘇某表示,。
受害人崔某出具了諒解書,,表示對蘇某拘禁自己的行為表示理解和諒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蘇某的任何責(zé)任。
該案未當(dāng)庭判決,。
據(jù)悉,,豐臺法院此前對賀某和韓某作出了一審判決,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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