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禽獸,!大連29歲男子帶12歲女孩開房,見其仍沒放過…)
男子通過網(wǎng)絡結識了小女孩,,在明知對方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然與她開房并發(fā)生關系,當時這個年僅12歲的女孩還處在生理期……
29歲男子帶12歲女孩開房
事發(fā)時,,受害女孩思思年僅12周歲,,她是于今年2月通過網(wǎng)絡與于某結識的。29歲的于某是(遼寧省大連市)瓦房店人,,沒有正當職業(yè),。有證人稱,聽說于某認識了一個十二三歲的小女孩,,于某曾領著她一起出去唱歌,。
兩人結識后,于某知道思思還未滿14周歲,。2月28日,,于某將思思帶到瓦房店一家賓館房間內(nèi),將思思的衣服脫下,,發(fā)生了關系,。當天,思思正處于生理期,,可于某為了滿足自己的欲望,,仍然沒有罷手,床單上沾染了血跡,。
例假仍沒放過" src="http://img2.utuku.china.com/391x0/news/20171211/445bc59b-e24f-4bce-ad79-070c0a739c10.png"/>
網(wǎng)絡配圖
父親將涉事男子扭送公安機關
事后,,思思把自己的遭遇告訴了母親。于某脫掉思思的衣服后,,威脅并撫摸她,,“那個地方像針扎一樣疼?!彼妓嫉母赣H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氣,,找到于某并將其扭送公安機關,。3月20日,于某被刑事拘留,,并于4月1日被批準逮捕,。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于某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構成強奸罪,應對被告人于某從重處罰,。于某主觀上與思思發(fā)生性關系,,客觀上實施了將被害人衣服脫掉、生殖器有接觸的行為,,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月18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以被告人于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對此判決,,于某不服提出上訴,,理由包括: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主要為于某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的接觸部位之間相互矛盾,;原判量刑過重,,主要為被害人存在過錯、未給被害人造成傷害,、系初犯偶犯等,,請求二審法院減輕處罰。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于某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已構成強奸罪,,應從重處罰,。被害人作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在遭遇侵犯時對其主觀狀態(tài)和接觸部位缺乏成熟和正確的認知,,其對身體器官接觸或受損部位描述的偏差并不影響強奸罪的構成,。同時,于某意欲與未滿14周歲的被害人發(fā)生性行為,,并對其言語威脅,,采取生殖器官接觸的方式實施侵害,其行為即已構成犯罪既遂。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jù)于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后果,對其量刑并無不當,,故對訴辯意見不予采納,。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于某上訴,,維持原判。(為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受害女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