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性侵姐妹花致一死一殘被改判死緩,,媒體要求法官給個說法)
一場惡性的案件,、一個公認的死刑,卻在近日終審的“臨門一腳”改判死緩,,法制日報專門發(fā)文提出質(zhì)疑——從死刑到死緩,,公證與否,?
兇犯辣手摧姐妹花,最終卻不是死刑
2016年1月,,陜西原救援支隊隊長聶李強在一小區(qū)門外等人時,,遇到兩名14歲和16歲的女孩回家,遂起性侵的歹念,,并用榔頭猛擊兩女孩頭部,,且對一名還在掙扎的女孩實施猥褻后逃離現(xiàn)場。
事發(fā)后,,倆女孩被送往高新醫(yī)院進行搶救,,兩人是一對姐妹,姐姐16周歲,,妹妹14周歲——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經(jīng)法醫(yī)鑒定,,姐姐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妹妹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
如此惡劣的案件,激起了極大民憤,,聶李強成為眾矢之的,,作下如此惡事的人似乎只有死刑才能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
2016年12月5日,,西安中院對聶李強案公開審判,。在一審中,法院認為聶李強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輕判,,而且對于受害人的賠償沒有到位,加之聶李強釋放5年內(nèi)有過強奸罪前科,,構(gòu)成累犯,,所以最后判處聶李強死刑。之后聶李強提起上訴,。
最終,,今年1月20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聶李強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由于聶李強屬于累犯,,對其限制減刑。
減刑一出,,一直關(guān)心此事的網(wǎng)友不干了,,實在不懂為什么犯下這樣惡性的人竟然可以得到“法律的寬容”?
90萬換減刑,?
記者了解到,,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進行了“背對背”調(diào)解,最終聶李強家屬答應賠償受害者家屬90萬元,,賠償款已交到法院,。
受害人律師張慧清說,“在賠償問題上,,談判曾經(jīng)陷入僵局……受害人目前還欠醫(yī)院的醫(yī)藥費,,幸存的妹妹后期還需要大量治療費用”。張慧清說,,家屬也是迫于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后90萬元的賠償。但是,,他們難以寫出諒解書,。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案件中,對民事部分進行調(diào)解,,并對作出經(jīng)濟賠償?shù)谋桓嫒私o予從輕處罰,,民間稱此為“賠錢減刑”。所以,,據(jù)律師和媒體推測,,受害人家屬迫于生活、醫(yī)療壓力的無奈,,拿了這賠償?shù)?0萬救命錢,,成為了聶李強減刑的理由。
據(jù)了解,,在無法實現(xiàn)國家補償?shù)那闆r下,,“賠錢減刑”在我國成了一個不得已的妥協(xié)之策,被告人通過財產(chǎn)來補償彌補受害人家庭,進而在最大程度上維護受害方的利益,。而這種“以賠償換減刑”的案子在我國并不少見,,只是如聶李強案一般,許多被害者家庭并非真的由于賠償主動原諒了被告人——
2007年,,犯罪嫌疑人周云雄和另外七名犯罪嫌疑人在東莞街頭結(jié)伙搶劫一名青年打工者并將其砍死,。不過,已經(jīng)判處死刑的周云雄在哥哥周云峰拿出5萬賠償被害人家屬后,,改判為死緩,。采訪時,受害人父親告訴記者,,一家老小確實生活困難,,很需要這筆錢,無奈之下他們只好在請求減刑書上簽字,。
2014年,,犯罪嫌疑人遇恒周涉嫌故意殺人、搶劫一案在蘭州中院宣判,,決定對其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處罰金1萬,。他也是因賠償而獲得減刑——在案件審理中,,遇恒周家屬代其賠償死者馬某5萬元,代為其賠償傷者周某某1000元,。
法制日報質(zhì)疑:賠償不是減刑的理由
可是,,面對聶李強這件性質(zhì)如此惡劣的案件,公眾輿論對他的減刑紛紛提出質(zhì)疑,。
質(zhì)疑一:90萬世聶李強本來就該賠的
法制日報認為,,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刑事賠償,,甚至是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都不是減刑的正當理由。
《刑法》規(guī)定得非常清楚,,中國大陸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有期徒刑、死刑這些屬于主刑,,罰金,、沒收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quán)利這些屬于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jīng)濟損失,。”這里的賠償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是屬于罰金的部分,,也就是附加刑部分。
附加刑,,是因為主刑對犯罪分子的處罰還不夠全面,,所以要附加更多的處罰。
也就是說,,本案受害者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經(jīng)濟損失,,法院本來就應該判處聶李強向受害者賠償損失,聶李強賠償?shù)?0萬本來就應該給,,也必須給,。
更何況,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是這個社會應該做到的事,,幫助其支付醫(yī)療費用,,并對其予以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法庭更應該做的是,,推動司法救助程序運轉(zhuǎn),,而不是搞“背對背調(diào)解”。
質(zhì)疑二:被害人家屬并未原諒聶李強,,也沒寫諒解書,,怎么就減刑了?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梁聰提及“賠償減刑”時表示,,“賠償減刑”有一個重要前提,,那就是法官需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屬的意見,他們同意調(diào)解,,愿意接受經(jīng)濟賠償并在一定程度上諒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調(diào)解。
而于本案而言,,據(jù)媒體報道,,被害人真的是迫于無奈,不得不接受殺人犯的賠償款,,但依舊堅持不肯出具《諒解書》,。既然被害人不肯諒解,又談何“司法修復”,?
質(zhì)疑三:衡量聶李強強奸殺人案的性質(zhì),,他該減刑么,?
聶李強案中被害人律師張慧清律師說,國外很多國家都有刑事被害人賠償制度,。賠償制度被經(jīng)常認為是一種衡平救濟,,很多國家授權(quán)法院,允許判處被告人緩刑并需支付罰金,、賠償和彌補被害方因罪行而遭受的損失,。
但是,“賠錢減刑”不等于“花錢買命”,。依據(jù)“罪刑相一致”原則,,并不是賠償?shù)穆男幸欢梢詼p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畢竟,,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無法通過金錢來衡量,,錢不能彌補一切。
2012年7月,,最高法公布了《關(guān)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刑事案件中“賠錢減刑”只能適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fā)的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主觀惡性較深的案件,,即使積極賠償也不能從輕處罰。
聶李強案性質(zhì)之惡,,其一,,聶李強沒有“自首”情節(jié),西安警方在2016年1月19日已經(jīng)將他列為嫌疑人,,懸賞通緝,,而他是在三天后才跑到派出所投案的;
其二,,聶李強對兩名未成年受害人先殺后奸,,脫下褲子性侵,行為極其惡劣,,理應加重懲罰,,而不是從輕發(fā)落;
其三,,聶李強還是個累犯,。早在2010年他就有強奸前科,服刑直至2013——,,五年內(nèi)不思悔改又犯下強奸殺人案,,更應該加重懲罰。
就算所謂“賠償”在刑法里屬于減輕刑罰的情節(jié),,但這三個加重處罰的理由也不應無視,,更沒道理因為聶李強賠償了他本該賠償90萬,,就可以從死刑減為死緩。
所以,,這一次聶李強的減刑,,公眾輿論需要法官一個解釋——
法制日報認為,聶李強性侵兩名少女,,這本就是輿論關(guān)注的焦點,,如今因為二審改判再次引發(fā)強烈的輿情反彈,這種情況下,,法官完全有責任站出來釋法,解開民眾對案件的疑慮和猜疑,,畢竟,,法官釋法更容易使司法與輿論達成,化解輿情危機,,提升我國司法的公信力,。
美國國防部近日發(fā)布的報告顯示,,2017年財年(2016年10月到2017年9月),,美國軍方共接到6769份性侵犯舉報,比上一年增加9.7%,,是4年來增幅最大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