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校軍、王正軍一行上墳返回途中,張某某持刀先后向王正軍,、王校軍連戳數(shù)刀,隨后張某某持刀趕往王自新家,,持刀對坐在堂屋門口的王自新連戳數(shù)刀,致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搶救無效死亡,。然后張某某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裝滿汽油的酒瓶,將王校軍的小轎車玻璃砍破,,在車后座及尾部潑灑汽油焚燒,,之后張某某逃離現(xiàn)場。
嫌疑人潛逃中曾回家取錢
通報顯示,,2月16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欲潛回家中取錢,被巡邏民警,、武警發(fā)現(xiàn)后翻墻趁夜逃脫,,隨即警方再次組織地毯式大搜捕行動。2月17日7時45分,,自感逃跑無望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據(jù)當時南鄭縣法院判決書顯示:1996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之母汪秀萍因瑣事與鄰居王正軍,、王富軍(王自新二子)發(fā)生爭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節(jié)扁鐵在王正軍左額部及左臉部各打一下,,王正軍即撿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致其重傷后死亡。
因王正軍未滿18周歲,,且能坦白認罪,,其父已代為支付死者喪葬費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fā)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過錯行為,,應當對被告人王正軍從輕處罰,。法院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王正軍有期徒刑7年,。
關于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王正軍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予賠償,但鑒于被告人王正軍系在校學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經(jīng)濟困難,確實無力全額賠償,,故酌情予以賠償,。宣判后,檢察機關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起抗訴,,被告人王正軍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目前,,公安機關對“2·15”殺人案正在進一步調(diào)查,,相關善后工作正抓緊開展中,。
陜西漢中“2·15”殺人案備受關注,。2月19日,重案組37號從漢中南鄭區(qū)委宣傳部獲悉,,該案3名死者之一王正軍,,曾在1996年一次沖突中致汪秀萍(嫌疑人張扣扣之母)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