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公開宣判現(xiàn)場,。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圖
中國青年網北京9月27日電 據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18年9月27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明經國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明經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贛州中院認定,,被告人明經國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鑒于明經國誤以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殺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明經國當庭表示上訴,。
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宣判。
明經國故意殺人案受到媒體和社會的廣泛關注,,審判長在一審宣判后第一時間就公眾關心的一些問題作出了解答,。
問:本案中是否存在對明經國的土坯房非法拆除的行為?
答: 本案在案證據證實:1,、南康區(qū)人民政府及十八塘鄉(xiāng)人民政府既未認定明經國家土坯房系“空心房”,,也未作出決定強制拆除明經國家土坯房的行政行為;2,、南康區(qū)人民政府及十八塘鄉(xiāng)人民政府一直要求農村土坯房拆除工作必須堅持以群眾自愿為原則,,不存在強制拆除的問題,;3、樟坊村村委會在案發(fā)當天既未決定也未實施拆除明經國家土坯房的行為,。
案發(fā)當天,,樟坊村村委會拆除明某炳、明某福,、明某森土坯房的行為,,是已征得上述村民明確同意后實施的。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的過程中,,因挖掘機司機操作不慎損壞了明經國家土坯房的南面屋檐部分瓦片,,并非針對明經國家土坯房實施的拆除行為所致,且在場的鄉(xiāng)村干部已當場就屋檐及瓦片損壞原因向明經國及其家人作出解釋,。
問:開展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是否有法律政策依據?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規(guī)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guī)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國務院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qū)振興發(fā)展的若干意見》之(七)提出:“加大以土坯房為主的農村危舊房改造力度,。加大對贛南等原中央蘇區(qū)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點支持贛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務”,。根據以上規(guī)定,,贛州市人民政府及南康區(qū)人民政府開展農村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是為了改善老區(qū)農村群眾的生活居住環(huán)境,、建設美麗鄉(xiāng)村,。
樟坊村村委會根據政府要求,在土坯房整治工作中,,開展了法律,、政策宣傳和征求群眾意見工作。在案證據表明,,許多村民對此項工作是理解和支持的,。
問:被告人明經國的行為是否屬于防衛(wèi)過當?
答: 根據刑法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表明,,被害人卓宇在報警前后,,未對明經國實施任何侵害行為。明經國見卓宇報警,,趁其不備,,持鐮鏟猛擊卓宇,其行為不具備正當防衛(wèi)的事實要件,,依法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或防衛(wèi)過當,。
問:本案被害人卓宇是否具有過錯?
答: 根據刑法理論,,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的被害人過錯,,應當具備三個要件:(1)被害人實施了先行不當行為;(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當法益或社會公共利益,;(3)先行不當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關聯(lián)性,。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表明:(1)卓宇是十八塘鄉(xiāng)的人大主席,其依法有權對整個十八塘鄉(xiāng)的各項工作進行監(jiān)督,,樟坊村土坯房拆除工作也是日常督導內容之一,。卓宇案發(fā)當天到現(xiàn)場,是根據職責分工開展正常的督導工作,。(2)明經國房屋受損系因挖掘機司機在拆除相鄰土坯房時操作不慎所致,,且在明經國房屋受損之時,,卓宇尚未到達現(xiàn)場。(3)卓宇到現(xiàn)場查看土坯房拆除工作進展,,看到挖掘機停止作業(yè)時,,向村干部李祖蘭了解情況后,并未要求拆除明經國的土坯房,,而是與李祖蘭等人到附近查看其它土坯房,。卓宇再次回到現(xiàn)場后,見到明經國打砸挖掘機即予勸阻,,經勸阻無效,,遂向派出所所長申昌森打電話報警。
綜上,,被害人卓宇在案件起因,、發(fā)生和發(fā)展過程中,沒有實施任何先行不當行為,,沒有侵犯明經國的正當法益,,其行為完全合法、正當,,不存在過錯,。
問:被告人明經國作案時的精神狀態(tài)如何?
答: 根據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和補充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明經國作案時精神狀態(tài)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結合在案的其他證據,,本院經審理認為,,明經國雖患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腦挫裂傷后綜合征)、依賴綜合征,,但案發(fā)時作案動機明確,,作案時對作案對象的選擇明確,用鐮鏟打擊打電話報警的卓宇,,還明確讓在場的其他干部走開,,以避免誤傷,在作案后迅速逃離現(xiàn)場以逃避責任,。綜上,,明經國作案時精神狀態(tài)正常,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后果等均具有正常的分辨認識能力和行為控制能力,。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及補充鑒定意見,均系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人員依據法定鑒定程序所作出,,鑒定程序合法,經補充鑒定,,鑒定依據充分,,鑒定結論科學、客觀,,與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問:被告人明經國是否自愿認罪,?對其量刑的依據是什么,?
答: 被告人明經國歸案后多次如實供述其因被害人卓宇報警,數次擊打被害人卓宇頭部致死的犯罪事實,。明經國在第一次,、第二次開庭中均自愿認罪,并在第二次開庭中對被害人親屬表示公開道歉,。
明經國犯罪主觀惡性大,,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明經國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能當庭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明經國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體現(xiàn)了我國“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是依法對明經國作出的寬大處理,。
(原題為《 明經國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
遼寧通報非洲豬瘟 8月3日11時,,經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沈陽市沈北新區(qū)沈北街道五五社區(qū)發(fā)生非洲豬瘟疫情,,為我國首次發(fā)現(xiàn)該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