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姐小玉(化名)的詢問筆錄
小玉在詢問筆錄里回憶:"我和妹妹到酒店以后,,我洗了頭,,妹妹洗了澡,,我以為是服務員就沒有多想把門打開了。那男的進屋以后,,硬塞給我2000塊錢讓我出去吃肯德基,。我正在猶豫,我妹妹一看我要走也慌忙抱起衣服要走,,一臉驚慌,。那個男的一把把我推出門外。咣當一聲,,關住了門,,我很不安的(地)走了。"
據(jù)楊某某介紹,,小裴那年15歲,小玉僅比曉裴大幾個月,,兩人的關系一向很好,,"事后我問過小玉,你為什么要這么做呢,?她回答我,,因為錢。"
警方認為不是事實不予立案
"我希望公安部門按照法律該立案立案,,該調(diào)查調(diào)查,。"楊某某說,但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決定不立案,,并在2017年4月12日,,向他們(曉裴的父母)送達了"不立案通知書"。該通知書顯示:"我局經(jīng)審查認為該案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決定不予立案,。"楊某某不同意通知書的內(nèi)容,于當年4月18日,,向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提出復議,。4月26日,楊某某收到了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的復議決定書,,結論為"維持原決定",。
△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的復議決定書
因為公安局一直沒有立案,2017年5月24日,,楊某某便去了鄭州市人民檢察院駐經(jīng)開區(qū)(鄭東新區(qū))檢察處申請立案監(jiān)督,。同年8月1日下午,鄭東新區(qū)檢察處口頭告知他5條不予立案理由,,五條理由分別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提前談好了價格,、約定了地點;被害人在詢問筆錄中沒有說使用暴力,;被害人沒有逃跑,,也沒有呼喊;監(jiān)控中被害人精神沒有異常,,也沒有逃跑,;被害人沒有及時報案,也沒有告訴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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