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我國刑法第293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全國政協(xié)委員朱征夫律師表示,,在實踐中,該罪名逐漸淪為類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該罪名存在明顯缺陷,,許多與該罪名有關(guān)的概念過于模糊,不僅對司法實踐構(gòu)成困擾,,也極易被濫用,,造成社會過度刑法化。為此,,朱征夫?qū)⒂诮衲陜蓵峤弧哆m時取消尋釁滋事罪》的提案,。
朱征夫認為,尋釁滋事罪的構(gòu)成要件缺乏明確性,。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然而,尋釁滋事罪中對于具體犯罪行為的表述難以準確界定,。例如,,在公共場所怎樣的“追逐、攔截”行為才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特征,?另外,,他認為,尋釁滋事罪中“隨意”“任意”“情節(jié)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過于模糊,,而這些又是該罪關(guān)鍵的構(gòu)成要件,。雖然兩高出臺了相關(guān)的司法解釋,,如明確行為人要有“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等主觀動機,但具體案件中對行為人主觀上的判斷又可能存在不同意見,。實踐中就有人因追討債務方式過激被判尋釁滋事罪,,追討合法債務是無事生非還是事出有因,主觀怎么判斷,?司法解釋仍無法消除該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此外,尋釁滋事罪與多個刑法法條存在競合,。按2013年兩高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該罪的行為特征,,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①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③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④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⑤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⑥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與故意傷害罪(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第三條與侮辱罪,、第四條與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第五條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均存在競合,。“一個法條懲治的行為與多個法條存在重疊,,有重復立法之嫌,。”朱征夫說,。
再者,,尋釁滋事罪存在體系上的邏輯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樣的行為達不到直接懲治該行為的法條的立案標準,,卻可以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例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但卻有可能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造成財物損失2000元達不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立案標準為5000元),,卻可以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為2000元),。另一方面,尋釁滋事罪起刑點為五年以下,,這也導致了一個不構(gòu)成刑罰較輕的罪名的行為,,卻可能構(gòu)成刑罰更重的尋釁滋事罪。朱征夫說,,正如前例,,不構(gòu)成刑罰均為三年以下的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卻可以構(gòu)成刑罰更重的尋釁滋事罪,。這不僅是立法體系上的一個悖論,,也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最為重要的是,,尋釁滋事罪所打擊的危害行為,,已有相應法律予以處理,取消該罪不會出現(xiàn)法律的空白,。朱征夫表示,,該罪表述的多種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均有規(guī)定,,例如該法第42條,、第43條、第49條,,規(guī)定了侮辱,、威脅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的處罰標準,,由此可見,“對于不構(gòu)成犯罪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還可以施加行政處罰,,法律并非聽之任之,。對于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并非唯一打擊手段,。因此,,拒絕利用模糊的規(guī)定將更多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考量,這既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刑法謙抑性的體現(xiàn),。”
尋釁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但該罪名的種種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其模糊性不僅影響人民群眾對權(quán)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可能使得執(zhí)法機關(guān)選擇性執(zhí)法,,最終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減損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朱征夫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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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5 15:50:00太原4男2女圍毆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