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他建議賦予夫妻雙方互查對方財產的權利,,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保護機制,,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
這樣既可以及時發(fā)現(xiàn)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建立誠實互信的夫妻關系,,倡導誠實信用的社會風氣。
聲音2:建議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也算夫妻共同財產
鮮鐵可委員表示,,草案亮點很多,,特別是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guī)定,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釋的內容,,完全贊成,。
不過,他建議,,將“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和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兩種財產,,也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好。
因為目前民法理論強調了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合法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此外,,夫妻更多的是感情問題,財產問題分得太清,,不利于家庭和睦,。
聲音3:建議取消夫妻分別財產制度
叢斌委員則建議,取消草案中關于夫妻分別財產制度的規(guī)定,。
他認為,,立法理應促進婚姻家庭和睦,而不是要促進婚姻隨意,。
家庭財產夫妻所有制是阻礙隨意離婚的重要措施,。
他認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度,,會產生三個不利后果:一是不利于夫妻和睦相處,,雖然現(xiàn)在一再強調契約制,但夫妻之間如果處處以契約制來約束,,影響夫妻關系,;二是為離婚降低了門檻,使離婚率上升,;三是對無財產的弱勢方有歧視,。
鏈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第840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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