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當庭道歉,!天津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譽、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5月1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由副院長翟紅擔任審判長,對公益訴訟起訴人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被告張某侵害著名農業(yè)科學家袁隆平名譽、榮譽一案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宣判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訴稱,,被告張某于2021年5月22日至5月24日期間利用境外信息網絡平臺,公然發(fā)表,、轉推侮辱,、詆毀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共計9條,相關推文被他人留言10條,,被轉推36次,,被點贊275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在經依法征詢袁隆平院士近親屬的同意后,向天津二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張某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庭審中,,合議庭圍繞張某是否實施了侵害英雄烈士榮譽,、名譽的行為,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爭議焦點進行事實調查和法庭辯論,,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案件進行了評議并當庭宣判。
合議庭經審理認為,,張某在網絡平臺上公然發(fā)表不實言論,,褻瀆了袁隆平院士的事跡和精神,丑化了袁隆平院士的形象,,貶損其名譽,,超出了言論自由的合法范圍,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
其行為不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個人人格尊嚴,,而且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故依法判決,,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宣判后,,被告張某表示服從判決,并當庭宣讀了向袁隆平院士及其親屬的致歉信,,對其發(fā)表的不當言論向袁隆平院士及其親屬致以誠摯的歉意,,對其行為表示深深的懊悔,并保證以后絕不再發(fā)表侵害英雄烈士名譽的不當言論,。
“英雄烈士是國家和民族的寶貴精神財富,,其名譽榮譽事關國家、社會和民族的價值追求,?!碧旖驒z察二分院檢察官李洪智表示,“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抹黑英烈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該案審判長,、天津二中院副院長翟紅認為,,該案的審理,進一步強化了對英雄烈士名譽的保護,,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堂生動的普法宣傳教育課,對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積極意義。
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為何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而非“尋釁滋事罪”追究刑責,?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中“情節(jié)嚴重”如何界定?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中的“英雄烈士”范圍包括哪些人,?
英烈近親屬不提出民事訴訟,檢察機關可否提出,?
最新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文本,、最高檢第一檢察廳相關負責人逐一做出了解答。
焦點一:
為何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而非“尋釁滋事罪”追究刑責,?
在仇某(微博賬號“辣筆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中,警方在2021年2月25日以其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批捕,,3月1日,,建鄴檢方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批準逮捕,。
涉嫌罪名為何變更,?
最高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文本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前,,實施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對上述行為認定為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符合立法精神,更具有針對性,,更有利于實現(xiàn)對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特殊保護。
發(fā)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前的行為,,實施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追究刑事責任,。
焦點二: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中“情節(jié)嚴重”如何界定,?
在仇某(微博賬號“辣筆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公訴階段,南京建鄴檢方認為,,仇某作為有250余萬粉絲的微博博主,,在國家弘揚衛(wèi)國戍邊官兵英雄事跡的特定時間節(jié)點實施上述行為,其言論在網絡迅速、廣泛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有何標準,?最高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文本指出,可以參照《網絡誹謗的解釋》的規(guī)定,,并可以結合案發(fā)時間節(jié)點,、社會影響等綜合認定。
《網絡誹謗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具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
辦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時,,可以參照上述標準,,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情節(jié)要求,,但在特定時間節(jié)點通過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的網絡平臺和媒介公然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引起廣泛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也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對于只是在相對封閉的網絡空間,,如在親友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發(fā)表不當言論,沒有造成大范圍傳播的,,可以不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焦點三: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中的“英雄烈士”范圍包括哪些人?
在司法實踐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中的“英雄烈士”不僅包含英雄烈士,,還包含已故英雄模范人物。
2021年5月,,袁隆平院士去世后,,有網友在網上對袁隆平院士進行侮辱、詆毀,,公安司法機關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進行了處理,。
新聞發(fā)布會上,,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羅慶東解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中的“英雄烈士”的界定存在不同認識,。
辦案中,,既要與《民法典》、《英雄烈士保護法》等前置法基本對應,,同時也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本意進行適當解釋,。
本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經犧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對那些雖然不屬于烈士,但事跡,、精神被社會普遍公認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如袁隆平院士,因為他們?yōu)閲?、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貢獻和犧牲,,其名譽、榮譽承載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納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保護對象,與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一樣予以刑法上的一體保護。
最高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文本還指出,,如果行為人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名譽、榮譽,,構成犯罪的,,可以適用侮辱罪、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在同一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所侵害的群體中既有已犧牲的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時,,應當整體評價為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不宜區(qū)別適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和侮辱罪,、誹謗罪。
焦點四:
英烈近親屬不提出民事訴訟,,檢察機關可否提出,?
最高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文本指出,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依法協(xié)同履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辦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在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經征詢意見,近親屬不提出民事訴訟時,,應當充分履行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提起公訴的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步推進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追究,,實現(xiàn)審判階段刑事訴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合議庭審理,、同步判決,,提高訴訟效率、確保庭審效果,。
5月1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某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譽,、榮譽公益訴訟一案公開庭審并當庭宣判,,判決被告張某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022-06-08 01:08:37袁隆平人民網北京5月19日電(薄晨棣、李楠楠)記者從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今天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由副院長翟紅擔任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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