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一審被判死緩
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受賄,、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偽造身份證件一案,,對被告人王立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以行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王立科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擔任遼寧省北鎮(zhèn)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副局長,、北寧市公安局局長、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葫蘆島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大連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江蘇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及江蘇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yè)經營、貸款辦理,、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伙同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億余元,。
王立科為謀求本人及他人職務晉升等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向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等人行賄共計9731萬余元,。
王立科明知婁河涉黑犯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充當該組織的“保護傘”,長期放任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幫助該組織逃避查禁與打擊,,并為該組織協(xié)調銀行貸款,致使其不斷發(fā)展壯大,,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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