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江一溺亡疑案兇手申訴18年獲最高檢立案復查
這是發(fā)生在浙江省紹興馬鞍鎮(zhèn)的一樁女子溺亡案件,。
事發(fā)現(xiàn)場只有三人,,一人死亡,,一人開庭前失蹤,另一人被判故意殺人,。
被法院認為的兇手服刑18年后,,案件迎來轉機——最高檢決定立案復查,。
命案發(fā)生,女子溺亡
如今67歲的陳生夫在監(jiān)獄服刑已18年,,但他“服法不認罪”,,申訴至今。
他48歲那年的2004年夏天,,浙江省紹興縣馬鞍鎮(zhèn)長虹閘村發(fā)生了一起命案,。
案發(fā)第二天的8月8日,警方接到村民報案后勘查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名叫徐百美的女子,,在附近的大寨河中溺亡。
尸檢報告顯示,,死者胃中檢出鎮(zhèn)靜,、催眠藥物成份。
后經(jīng)認定,,死者符合鎮(zhèn)靜催眠類藥物作用后生前溺水死亡,,結論為溺水死亡。
(案發(fā)現(xiàn)場附近)
2004年8月14日,,案發(fā)一周后,,警方認為作案嫌疑人是陳生夫、劉某某,、劉冰蓮,,并將三人刑事拘留。
頂端新聞記者走訪獲悉,,1955年生的陳生夫系長虹閘村人,,初中畢業(yè)后外出務工。
1999年從深圳回紹興,,自學法律知識,,雖未通過司法考試,但具備相當?shù)姆芍R,,以代寫法律文書謀生,,被稱為“土律師”。
劉冰蓮是陳生夫的再婚妻子,,劉某某是劉冰蓮的哥哥,。
自2003年至案發(fā)前,劉某某住在陳生夫家院內的出租房里,。
根據(jù)紹興市檢察院的指控,,徐百美生前與陳生夫有經(jīng)濟糾紛,徐百美的多次糾纏讓陳生夫心生惡念,。
案涉材料記載,,劉冰蓮對陳徐之間的事一無所知,,被排除嫌疑。
劉某某作為證人出現(xiàn)在案件中,,他在證言中提到,,陳生夫將一個人形的東西推到河里,又拿起竹竿捅了幾下,,后陳生夫告訴他,,扔下去的是徐百美。
在案材料顯示,,陳生夫,、劉冰蓮、劉某某三人被刑拘當天及第二天,,陳生夫做出至少兩份矛盾的供述,,先是稱三人共同殺人,,后改稱系他自己一人所為,。
之后的多次供述中,均否認殺人,。
頂端新聞在長虹閘村中走訪獲悉,,當年,陳生夫身高約168厘米,,體型偏瘦,。
在村民們眼里,他性格內向,、話少,,是村民普遍認知中的“老實人”。
案發(fā)前的陳生夫,,多是在家?guī)痛迕駥憽盃钭印?,遇到家境貧寒的人會免費代筆。
2005年3月1日,,紹興中院認定陳生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
一審判決書顯示,,案發(fā)當晚,,徐百美到陳生夫家要求還錢時,陳生夫讓徐飲用放了安眠藥的綠豆湯,,徐喝后昏睡,,陳生夫用尼龍繩、編織袋及門簾布捆綁徐百美,,并將徐百美及徐的自行車搬至劉某某(化名劉XX,,湖南省邵陽縣人)的船上,。
當晚10時許,陳生夫叫租住在隔壁的劉某某幫忙開船,。
劉駕船駛至紹興縣濱海開發(fā)區(qū)南新村附近的大寨河時,,陳生夫將徐百美及徐的自行車拋入河中,致徐百美溺水而死亡,。
(陳生夫在獄中)
可疑的殺人動機
陳生夫的一審辯護律師謝慧琴介紹,,她與陳生夫在案發(fā)前已經(jīng)相識,陳生夫在自學法律過程中,,常會找她請教法律問題,,陳留給她的印象是“敦厚,人不錯”,。
案件一審期間,,辯護人到村里走訪后,認為陳生夫沒有殺人動機,。
在紹興市檢察院的指控中,,陳生夫與徐百美的經(jīng)濟糾紛,源自徐百美“花錢找人幫出氣未果”,。
起訴書顯示,,案發(fā)兩個月前,2004年6月的一天,,徐百美在陳生夫家認識了陳的外甥肖某某,。
徐百美表示愿意出錢讓肖某某幫忙教訓與自己有糾葛的鄰居,肖某某應允,。
7月初,,肖拿到徐的8000元后逃走。
因陳生夫曾為此事?lián)?,徐多次找陳要求退錢,。
陳生夫無錢歸還,遂生惡念,。
作為證人的劉某某在訊問筆錄中稱,,肖某某收錢幫徐百美打人的事,是陳生夫做的擔保人,。
但,,陳生夫否認為此事?lián)!?/p>
陳在訊問筆錄中稱,,案發(fā)當年6月22~24日,,肖某某來紹興找劉某某探親,住在陳家,。
徐百美正巧在陳家,,因其他事找陳生夫商量起訴事宜,。
期間,徐愿出錢讓肖毆打有糾葛的鄰居,,陳生夫立即勸阻未果,。
據(jù)陳生夫供述,此事系劉某某擔保,。
劉曾說“沒關系,,如果(肖)XX不搞,我也會搞的”,,“我做擔保,,至少我負責”。
二審辯護人顧榮德在辦案中發(fā)現(xiàn),,陳生夫的再婚妻子劉冰蓮是湖南邵陽縣人,婚后,,陳生夫與劉冰蓮共同生活在浙江紹興,,與劉冰蓮的娘家人來甚少,與肖并不熟悉;而劉某某在紹興多年,,曾“與徐百美是近鄰,,素有往來,,以兒女親家相稱”,,劉某某還是肖的親舅舅。
對肖來說,,關系更為親密的是劉某某,。
顧榮德還發(fā)現(xiàn),在向肖某某追討8000元過程中,,而劉某某曾花了一禮拜、行程上千公里,,耗時出力表現(xiàn)更為積極,,還愿意墊一半錢還徐百美。
在案沒有證據(jù)證明,,提供擔保的是陳生夫。
對于“擔保人是誰”的調查,,按照刑事案件偵查規(guī)則,,應該有肖某某的說法,。
但判決書中,肖某某并未作為證人出現(xiàn),,亦沒有肖某某的證詞,。
判決書顯示,2004年6月的一天,,陳生夫外甥肖某某(另案處理)從湖南老家到浙江省紹興縣探親時,,在陳生夫家認識了該縣馬鞍鎮(zhèn)皋合村婦女徐百美,。
肖某某聽說徐百美與鄰居徐阿糯有矛盾后,,主動提出幫徐百美教訓徐阿糯,徐表示愿出一萬元錢的報酬請肖幫其教訓徐阿糯兄弟倆,,陳生夫亦表示為此事作擔保,。
同年7月初,肖某某得到徐的8000元錢后即逃走,。
此后,,徐百美多次找陳生夫要求肖某某退錢。
陳生夫與其妻舅劉某某(化名劉XX,,湖南省邵陽縣人)去湖南找肖某某退錢未果,。
后陳生夫因徐百美糾纏其歸還錢款而生殺人惡念,并準備了安眠藥,。
該案申訴階段代理律師藍天彬認為,,陳生夫的經(jīng)濟狀況在當?shù)厮阒械纫陨希愂欠窨赡転榱速嚨?000元殺害徐百美,,目前存疑,。
根據(jù)一審判決書的記載,一審法院紹興中院對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之辯護不予采信,。
(陳生夫服刑的監(jiān)獄)
誰的安眠藥?
一審宣判后,陳生夫上訴,。
上訴中提到,,案件中誰下的藥、誰將徐百美推入河等多處事實未查清,。
二審中,,死者體內鎮(zhèn)靜催眼藥成份的來源被著重提及,也成為審理的焦點,。
紹興縣公安局作出的尸檢報告顯示,,死者的胃容物中檢出舒樂安定、苯巴比妥類鎮(zhèn)靜催眠成份。
在起訴書中,,公訴方認定是陳生夫準備了安眠藥,。
依據(jù)有紹興縣馬鞍鎮(zhèn)姚家埠社區(qū)服務站醫(yī)生出具證詞,稱2004年8月7日,,案發(fā)當天,,陳生夫從其服務站購買了10多顆舒樂案定藥。
醫(yī)生還提供了處方復印件予以佐證,。
偵查階段的訊問筆錄顯示,,陳生夫否認安眠藥用于做壞事。
他在第一次訊問筆錄中稱,,藥是劉某某下的,,隨后筆錄中承認過兩次下藥。
后續(xù)的三次筆錄中,,均指認劉某某下藥,。
對于陳生夫所購安眠藥去處,陳在筆錄中提到,,放在其居住房間的寫字臺上,。
陳在手寫申訴資料中也稱,案發(fā)后第二天的8月8日,,安眠藥還在,。
二審辯護人提出疑問,死者胃容物中檢出兩種催眠藥,,陳生夫只買了舒樂安定,,那么苯巴比妥成份從何而來?
頂端新聞記者查閱案卷材料發(fā)現(xiàn),案發(fā)前,,劉某某向肖某某追款時曾到過湖南,,讓佘太平配了30余粒苯巴比妥類安眠藥,帶回了紹興,。
佘太平是劉某某的二姐夫,證言中佘承認向劉某某出售過苯巴比妥類安眠藥,。
但劉某某的女兒在證言中稱,,“劉某某不需要安眠藥,從來不吃”,。
筆錄中,,劉對警方稱,他買的安眠藥被陳生夫拿走,。
另外,,關于往綠豆湯里放安眠藥的時間、放藥人是誰,也是二審的焦點,。
在案材料顯示,,事發(fā)當天,徐百美是下午5點到的陳生夫家,,之后與劉某某一起吃了一碗綠豆湯,。
而陳生夫當天下午在其女兒家,晚7點后回到自己家,。
三人一起談事到8點后,,各自又吃了一碗綠豆湯。
二審辯護人認為,,如果是第一碗湯里被下藥,,那么跟陳生夫無關;如果是第二碗湯里被下藥,劉某某也有作案可能,。放安眠藥的時間,、及放藥人是誰,這兩點在偵查階段,、庭審階段均未查清,。
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藥物成份、投放藥人,、投放時間點等疑問,,二審浙江高院在判決書中未明確評議。
對于本案物證方面,,一審判決顯示,,浙江省公安廳所作的物證檢驗報告證實,現(xiàn)場尸體上提取的綠色尼龍繩與陳生夫家中提取的尼龍繩具有相同形態(tài)特征和化學組成,。
申訴律師藍天彬認為,,這些雖然是陳生夫家里的物品,但鑒于劉某某長期租住在陳生夫家里,,雙方關系良好,,共用物品,不排除劉某某使用陳生夫家里的物品實施殺人行為的可能性,。
(上圖1處為陳生夫房間;2處為劉某某房間;3處為兩家共用廚房;4處案發(fā)時為側門,,出門即為河邊埠頭)
未追查的線索
2005年10月25日,浙江省高院認定陳生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緩,。
二審判決書顯示,原判認定被告人陳生夫故意殺人的事實,,有多人證言及多證據(jù)證實,。
陳生夫亦曾有供述在案,所供與上述證據(jù)反映的情況基本相符。
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
浙江省高院稱,關于上訴,、辯護理由,,經(jīng)查:陳生夫提出擔保者、殺人者都是劉良德,、這僅僅是其一人之說,,目前無其他證據(jù)印證,也與其原先的供認不符,。
故陳生夫就此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浙江省高院認為,,被告人陳生夫因瑣事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但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予立即執(zhí)行,。
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
惟量刑不當,,予以改判。
陳生夫獲刑,,妻子與他離婚,,兒子患上重度抑郁癥,此后10多年靠藥物維持生活,。
父母年邁,,身體每況愈下。
頂端新聞記者從村子獲悉,,作為偵查階段初期的另一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審件庭審時不知去向。
長虹閘村多名村民及村委會均書面證明,,2004年10月,紹興警方多次到村子里詢問劉某某行蹤,,均未果,。
頂端新聞記者向一審律師、兩位案發(fā)時村干部、兩位村民確認了該情況,。
在村民們眼里,,2004年時,劉某某已下落不明,。
服刑中的陳生夫一直在申訴,。
他在申訴書中敘述了另一個版本的案發(fā)經(jīng)過。
陳生夫稱,,案發(fā)當晚,,他沒有在綠豆湯中投放安眠藥,也沒有將徐百美推下河,。
關于為什么要跟著徐百美和劉某某上船,,陳生夫在申訴書中寫道,“是因為聊天時,,徐百美說,,她家有外地人開店,生意很好,,每天晚上12點鐘關門,,我也想開店?!?/p>
(陳生夫的母親)
一審辯護律師謝慧琴告訴頂端新聞記者,,案發(fā)時,船上只有徐百美,、劉某某,、陳生夫三人。
劉某某作為嫌疑人稱是陳生夫把人扔下船,,卻沒有證據(jù)支持,,也沒有目擊者在案,認定陳生夫殺人,,過于牽強,。
該案申訴代理律師藍天彬表示,案涉證據(jù)中,,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陳生夫故意殺人,,其他證據(jù)也沒有形成閉環(huán)證據(jù)鏈,屬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狀態(tài),,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2014年11月11日,,陳生夫的申訴遭浙江高院駁回,。
2016年8月,,浙江省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浙江高院的判決“基本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未支持申訴。
2023年1月9日,,最高檢答復陳生夫,,他申請的案件監(jiān)督已被受理,因立案復查,,辦理期限延至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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