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與11歲女孩發(fā)生關系被訴強奸罪 曾被認定“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捕
【男子與11歲女孩發(fā)生關系被訴強奸罪】河北保定順平縣18歲男子石某多次與在網(wǎng)上認識的11歲女孩小花(化名)發(fā)生性關系,,石某因涉嫌強奸罪被順平縣公安局刑拘后,,順平縣檢察院以其“無社會危險性”作出不批捕決定,后石某被監(jiān)視居住。
2023年3月9日,,順平縣檢察院決定對石某進行逮捕,,4月7日,,順平縣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對石某提起公訴。
近日,,澎湃新聞從小花母親喬女士處了解到,,此案已于5月31日開庭審理,,法院尚未宣判。
檢察機關曾以嫌疑人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捕
喬女士告訴澎湃新聞,,2022年12月24日下午,,11歲、正上小學6年級的小花說要外出去找同學,,“還帶著作業(yè)”,,家人便同意了,??蓻]想到她離家后竟失聯(lián)了。
“打電話不接,,發(fā)消息也不回,。”喬女士說,眼看傍晚6點多,,天已黑了,,她擔心小花遭到拐騙,趕忙出去尋找小花,,并向警方求助,。27日下午,家人在離家約20公里的一處出租房里找到了小花,。
“當時有4個人,,兩男兩女”。喬女士稱,,她當時多次追問小花去做了什么,,經(jīng)歷了什么,小花未明確回應,。直至28日上午,,小花告訴母親,她和其中一名男子石某發(fā)生了性關系,。
喬女士立刻帶小花去報了警,,并去醫(yī)院做了相關檢查。
因涉嫌強奸罪,,石某于2022年12月29日被順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后喬女士一直關注著此案進展。但令她沒有想到的是,,順平縣檢察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了不批準逮捕決定書,,稱經(jīng)審查認為“無社會危險性”,決定不批捕嫌疑人石某,。具體理由為:犯罪嫌疑人石某剛滿18周歲,,與被害人系男女朋友關系,且為初犯,。當日,,石某從看守所被釋放,轉為監(jiān)視居住,,公安機關則對該案繼續(xù)偵查,。
原標題:男子多次與網(wǎng)上認識的11歲女孩發(fā)生性關系,曾被認定無社會危險不批捕河北保定順平縣18歲男子石某多次與在網(wǎng)上認識的11歲女孩小花(化名)發(fā)生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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