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線索顯示,,黃德義先是于2005年搭簡易浮橋,,2014年后將橋體不斷擴建加固,,變成固定橋,,他的家族成員不斷進入,,在橋頭拉上鐵鏈和繩索,。由于辦案時橋已拆除,,警方只能從走訪中獲得線索,。
辦案民警表示:
“在這4年里,,架橋期間,比如一周走幾次或者一個月走幾次,,每次收多少錢,,然后根據(jù)他們所說的次數(shù),詳細地記錄在筆錄中,。當時所有的證人看完筆錄感覺和他們說的一樣,,在沒有問題的情況下,最后簽字確認,?!?/p>
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辦案民警告訴中國之聲記者,,之所以會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黃德義刑事拘留,,主要原因是,“這個地點是不允許架橋的,,而且沒有相關部門的審批去私自建橋梁,,就屬于占用公共資源,。在建橋期間,多個部門對他進行過多次處罰,,而且他每次都沒有完全按照要求去整改拆除,。此外,包括黃德義本人都承認,,而且證人也證實了這一點,,他們在橋頭拉上鐵鏈繩索,在橋的旁邊還有一個彩鋼房,,因為有鐵鏈的存在,,車輛經(jīng)過橋梁時必須停下,只有交費之后,,鐵鏈放下,,車才可以通行?!?/p>
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法院工作人員獨家回應中國之聲:“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應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本案中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這幾年黃德義在洮兒河私架橋梁,,首先河道屬于公共財產(chǎn),,他在河道上架橋的行為就屬于任意占用的行為。同時對過往車輛進行攔截,,這種方式應該構成了刑法上所說的強拿硬要,。
因為它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jù)就具有合法性,,在庭審的過程中,,被告人并沒有對于證據(jù)的合法性提出任何異議,他是認罪認罰的,?!?/p>
黃德義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6月29日,,白城市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
原標題:潮聲丨吉林“私搭浮橋”曾八建八拆:私建獲刑非孤例,,最多有11座橫亙洮兒河因為一座橋,,吉林白城洮南市這座位于吉林北部邊陲的城市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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