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與黃先生
是一對已經(jīng)離異的“怨偶”,
當獨子因病過世后,,
兩人之間的怨懟達到了頂峰,,
甚至將兒子的骨灰
一分為二分別保管,。
近日,梁女士又將黃先生告上了法庭,,
要求其將兒子的一半骨灰遷回上海,。
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圖片源自網(wǎng)絡,,圖文無關
梁女士和黃先生于1985年登記結(jié)婚,,第二年生育獨子小黃。此后,,雙方關系不睦,,最終在2015年經(jīng)法院判決離婚。
可是梁女士和黃先生的關系并未隨著婚姻關系的終結(jié)而有所緩解,,反而因為2年后兒子的去世而再次激化,。
在梁女士看來,前夫與兒子因為金錢問題多次爭吵,,最終導致兒子精神崩潰,、極度恐懼。在雙重打擊下,,兒子不幸病發(fā)而亡,。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她還提供兒子去世前與黃先生的電話通話記錄,。她表示,,兒子與黃先生激烈爭吵后,在短短25天內(nèi)5次去醫(yī)院就診,,并最終病危死亡,。
而在此過程中,黃先生不僅不陪伴不照顧兒子,,還惡意不通知她兒子病危,。兒子被宣布死亡時,身邊沒有一個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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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黃死亡后,,梁女士和黃先生還將小黃的骨灰一分為二,各自保管,。梁女士說,,此后黃先生以將兒子的骨灰都埋在一起為由,將她手中的骨灰拿走,。
但是黃先生卻將兒子埋在了江蘇太倉,,惡意將兒子孤零零地葬在外地,遠離長眠于上海的6位長輩,。
為此,,她起訴要求將兒子墓地移至上海,與6位長輩長眠在一起,;同時要求黃先生賠償她精神撫慰金5000元,。
對此,黃先生卻表示,,梁女士在兒子生前未盡一個母親義務,,兒子去世后還要阻擾其操辦兒子后事,兒子火化后還將兒子骨灰分成兩半,。
其已為兒子購買了墓地并將其保管的兒子一半骨灰進行了安葬,,梁女士自己丟棄了另一半兒子骨灰,就無理取鬧要求其為兒子遷墳,,實際上梁女士是要在兒子死后繼續(xù)報復兒子并給其心理打擊,,現(xiàn)兒子安葬的墓地是其生前的愿望,也是自己對兒子的最大告慰,。故請求法院駁回梁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梁女士和黃先生在兒子去世火化后,,通過協(xié)商將兒子的骨灰分成兩份各自保管與擁有,,故兩人對各自保管與擁有的兒子骨灰均享有安葬權(quán)并負有安葬義務。
本案中,,梁女士陳述其將保管的兒子骨灰交由黃先生合葬,,因遭黃先生否認,且梁女士未舉證證實,,故不予認定,。
現(xiàn)黃先生為兒子選擇了墓地并將其保管的骨灰進行了安葬,因不能證實梁女士與黃先生的兒子在生前對其安葬方式有明示的意思,,故不能認定黃先生的行為侵犯了梁女士的權(quán)益,。
梁女士認為兒子應與祖輩安葬在同一墓園,,但選擇遷移的公墓并非兒子的家族祖墳,且另行購買墓地會產(chǎn)生一筆不小的開銷,,故對梁女士要求遷移兒子墓地等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審理中,,黃先生明知不解除與墓園的骨灰安葬協(xié)議,,梁女士是不可能隨便遷移兒子墓地的,可黃先生仍作出如想要遷墳則隨便梁女士的表示,,而隨意遷墳乃民間禁忌,,是對逝者的不敬行為,故法院希望雙方從尊重亡者角度出發(fā),,理性協(xié)商,定紛止爭,,使亡者安息,。
據(jù)此,法院駁回梁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上海法治報記者陳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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