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老伯生前留下遺囑,,將所有遺產(chǎn)都留給女兒。在余老伯去世后,,孫女小余將姑姑,、叔叔等人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遺產(chǎn),,理由是爺爺?shù)倪z囑違反了民法典規(guī)定的“必留份制度”,。
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獲悉,近日,,該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孫女訴請主張爺爺遺囑無效
上海二中院介紹,,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兩子一女,,大兒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
2022年5月,,余老伯亡故。葬禮上,,其女兒出示了父親的遺囑,。原來,余老伯曾于2018年1月立下自書遺囑,,寫明:“本人已年老體衰,,在世的時間不會太長了,一個兒子已走在我前頭,,現(xiàn)在老年生活主要由女兒照顧,,因此決定將我包括房屋在內的所有財產(chǎn)給女兒繼承?!痹撨z囑由余老伯書寫并簽名,,注明年月日。王阿婆也認可遺囑的真實性。
對此,,大兒媳不認可,,認為自己的女兒作為代位繼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繼承余老伯的遺產(chǎn)。此外,,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小余年僅11歲,,沒有生活來源,,也沒有勞動能力,符合該條法律規(guī)定,,而余老伯的遺囑沒有為小余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其遺囑應當無效。于是,,由小余將姑姑,、叔叔等人訴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chǎn),。
一審:重新調整繼承份額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是被繼承人余老伯和王阿婆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中的1/2的產(chǎn)權份額應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進行分割,。余老伯去世后,,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妻子,、子女,,子女已經(jīng)死亡的,則由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余老伯的繼承人即為王阿婆及其女兒和小兒子以及孫女小余四人,。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應當在上述四位繼承人范圍內均分,。但余老伯立有自書遺囑,,根據(jù)遺囑內容,該部分應由其女兒繼承,,但遺囑沒有為孫女小余保留必要份額,,故一審法院對繼承份額進行了調整。
二審: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代位繼承
上海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組成部分,,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代位繼承。本案中,,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遺囑,,應當按照其遺囑處理余老伯遺產(chǎn)中的案涉房屋產(chǎn)權份額,,由遺囑繼承人即余老伯的女兒繼承,故本案并未發(fā)生代位繼承,。
從繼承人資格角度考慮,,代位繼承人代替的是已去世繼承人的地位,而遺產(chǎn)分配時的“必留份制度”一般考慮的是繼承人的情況,,而非代位繼承人的情況,,不因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而適用“必留份制度”,故本案中不能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綜上,,上海二中院改判按照余老伯的遺囑分割遺產(chǎn),駁回小余的訴訟請求,。
來源:澎湃新聞
原標題:老人把所有遺產(chǎn)給女兒,,11歲孫女起訴要求分割 法院判了余老伯生前留下遺囑,,將所有遺產(chǎn)都留給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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