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男方婚內不忠并與其他女性育有子女,最終導致婚姻破裂,雙方選擇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男方同意每年年底給予女方1萬塊錢作為損害賠償,未明確支付期限,。然而,,男方在首次支付后的次年便停止履行承諾,迫使女方連續(xù)多年通過法律途徑索要這筆賠償,。
宿遷市洪澤縣人民法院介入后,,民一庭副庭長姜波分析指出,男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的賠償約定簡略,,未設定終止時間,。考慮到男方的明顯過錯及《民法典》對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原則,,法院傾向于將“每年支付”解釋為長期甚至終身責任,,以保障女方權益,。
經(jīng)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男方承諾自2024年起,,每年繼續(xù)支付1萬塊錢直至女方70歲,;任何一方若在此之前離世,則賠償自動終止,,同時女方自愿放棄70歲以后的賠償請求,。
此案例也提醒公眾,根據(jù)《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無過錯方尋求離婚損害賠償需在知道或應知對方存在重大過錯行為后的3年內提起訴訟,,逾期可能失去法律支持。
一對江蘇宿遷的夫婦因男方婚內不忠并與其他女子育有一子,最終導致婚姻破裂,,雙方協(xié)議離婚,。離婚時,男方同意每年年底前給予女方1萬塊錢作為損害賠償,,未明確給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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