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公布10起毒品犯罪案例
6月2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6·26”國際禁毒日典型案例通報會,會上相關負責人通報了10起典型案例,。記者從通報會獲悉,,其中兩起案件的被告人因為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被判處死刑。
跨省販賣,、運輸毒品27公斤多。
2015年10月份,,楊某濤,、王某浩、李某民等人駕車來到廣東省惠東縣,,聯(lián)系被告人范某通購買10公斤甲基苯丙胺,。
后范某通伙同王某浩、李某民駕車將購得的甲基苯丙胺運至河南省平頂山市,,并交付給王某浩,、楊某濤。同年11月29日,,范某通在惠東縣黃埠鎮(zhèn),,以37萬元的價格將18包甲基苯丙胺賣給楊某濤。
同日,楊某濤指使王某浩,、董某營駕車將上述甲基苯丙胺運送至湖北省武漢市販賣給下家曾某玲,,王某浩、董某營到達武漢市后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車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18包,,共計17977.12克。
本案由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范某通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27977.12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范某通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巨大,,社會危害嚴重,在本案犯罪之后,,繼續(xù)實施涉毒,、涉槍犯罪并被判刑,其主觀惡性深,,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jù)此對被告人范某通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并與原判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刑罰并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罪犯范某通已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兩年多時間5次販賣、運輸毒品
2016年11月28日8時許,,被告人項某兵伙同項某波,、被告人馮某蘭從云南景洪往昆明方向運輸毒品,途經(jīng) 8511國道云南省元江縣青龍廠堵卡點時被民警查獲,,項某兵乘駕另一輛車逃離,。
6月7日,,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法制支隊與禁毒支隊攜手市消防救援大隊,共同執(zhí)行了一項重要的公共安全任務——對存于涉案財物管理中心的540升“笑氣”及135個“笑氣罐”進行了無害化公開銷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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