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爬山突發(fā)心臟病死亡旅行社擔責
公司組織員工集體游玩泰山風景區(qū),由旅行社帶團出游,,旅游者在爬山過程中突發(fā)心臟病死亡,,公司,、旅行社和泰山景區(qū)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旅游者自身未謹慎注意身體狀況,自擔70%損失,,兩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共同承擔30%賠償責任。
2023年8月24日,,某電力公司組織員工前往泰山風景區(qū)旅游,,并與南通某旅行社簽訂《境內旅游合同》一份,約定由南通某旅行社為該公司202名員工提供帶團旅游服務,,旅行時間為2023年9月8日至9月10日,旅行社應為旅游者發(fā)放固定格式的安全信息卡,,要求填寫旅游者姓名,、基礎疾病,、應急聯絡方式等信息,。同時約定旅游者人身權益受到損害時,,旅行社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旅游者應在風險控制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安全警示規(guī)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南通某旅行社委托泰安某旅行社具體履行合同,,泰安某旅行社在泰山風景區(qū)負責接地旅游服務,包括提供包車、導游等服務,。2023年9月10日上午,臧某隨團乘車至泰山中天門景區(qū)開始徒步登山,。當日10時15分,,臧某被臺階絆倒,,俯臥在山路上,現場游客發(fā)現后報警救助,。泰山景區(qū)警務和醫(yī)務人員對臧某進行了緊急施救,。臧某于當日10時51分被送醫(yī)治療,,因治療無效,,于當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心臟性猝死,。臧某親屬認為某電力公司、旅行社及泰山景區(qū)未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訴至崇川區(qū)法院,請求賠償臧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81805.5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電力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游,明確要求員工根據自身身體狀況自愿前往,,且將登山方式、不可獨自行動等安全注意事項特別提醒,已盡到一定的安全提示義務,,對臧某死亡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泰山景區(qū)管委會為游客提供旅游輔助服務,,在進山口,、游客中心等處設置標牌,,通過LED顯示屏等方式公示求助電話,、安全提示,,建議存在疾病隱患的游客謹慎登山,,且在知悉臧某倒地后及時組織人員救助,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景區(qū)存在安全保障缺陷,,其不應承擔責任,。
南通某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臧某填寫安全信息卡,導致現場施救人員未在第一時間得知臧某的基礎疾病,,影響救治措施和成效,,應承擔相應責任。且南通某旅行社作為組團社,,應提供全程導游服務,導游服務不僅包括景點歷史,、文化,、風土人情的講解,還包括對旅游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將登山旅游項目委托泰安某旅行社實施,但當日泰安某旅行社導游系乘纜車登山,未向徒步登山者提供導游服務,,未及時掌握臧某具體動向和身體狀況,,存在違約行為,。因此,南通某旅行社及泰安某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存在疏漏,,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與臧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責任,。
臧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相比旅行社而言,,更了解自身健康狀況,,其本身年事較高且患有高血壓,,自愿參加旅游,,應對旅游行為,,尤其是徒步攀登泰山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合理預判,。臧某在事發(fā)前一日深夜仍參與聚餐并飲用烈性白酒,容易增加心腦血管的發(fā)病風險,,自身存在較大過錯,。法院綜合考量各方過錯程度,,判決南通某旅行社承擔20%責任,,泰安某旅行社承擔10%責任,其余損失由臧某親屬自行承擔,。結合損失金額,,法院判決南通某旅行社承擔損失214987元,泰安某旅行社承擔損失107494元,。
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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