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草案第十七條明確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第十八條指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草案還提出,,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看點4
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對個人信息要予以保密
修訂草案對婚姻登記涉及的信息安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規(guī)定,。
草案明確,,本條例根據民法典等法律制定,并明確國家加強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設,國務院民政部門統(tǒng)籌規(guī)劃,、建設完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會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安全,。
對于婚姻登記機關,草案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辦理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婚姻登記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此外,,草案還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僅承擔辦理婚姻登記的工作,還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充分發(fā)揮婚姻家庭輔導專業(yè)人員和其他社會力量的作用,,引導婚姻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草案對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也作了明確,,在“法律責任”部分,,草案明確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出現四類情形要依法給予處分。這四類情形分別是為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違反規(guī)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毀,、滅失的,;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收取費用的,。草案明確,,違反規(guī)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近日,,《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在民政部網站全文公布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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