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關系中,男方王某與女方孫某于2014年5月結為夫婦,但共同生活中摩擦不斷,,最終導致家庭矛盾加劇,,于2021年開始分居。次年10月,,王某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孫某同意解除婚姻關系,雙方對子女撫養(yǎng)安排達成共識,。然而,關于王某名下房產的處置成為爭議點,。該房產購于2015年,,由王某父母全款支付并由王某代持,2021年以高于原價售出,。孫某主張分割房產增值部分,,認為其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重點考察了房產的實際出資與權屬情況,。根據(jù)王某提供的證據(jù),包括購房協(xié)議,、付款記錄及一份明確房產代持關系的《協(xié)議書》,,證實了房產確實由王某母親全資購買,,僅借王某名義登記?;诖?,法院認定房產售賣所得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駁回了孫某的請求,,判決兩人離婚,,同時確認孫某無權分割該房產售出后的增值款項。
法院強調,,在處理類似涉及父母為已婚子女購房的案例時,,明確出資性質與產權歸屬至關重要。建議家庭內部應事先做好溝通并形成書面約定,,以防未來產生權益爭議,。此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需考慮多種因素,,確保公平合理,同時保護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