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東,,一個曾經(jīng)因扶貧和英勇救人而備受贊譽的退休干部,,其人生軌跡在2023年2月發(fā)生了劇變。就在他即將退休的前夕,,大悟縣公安局對其展開了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立案偵查,。近期,,大悟縣人民法院的裁決確認了他的罪名,判處其八個月的有期徒刑,。
事情起源于2011年,,蔡東以保護自家農(nóng)場免受野豬侵擾為理由,通過變更戶籍信息并依據(jù)當時政策申請到了持槍證,,隨之配備了一支雙管獵槍及500發(fā)子彈,。次年,面對清查行動,,他讓堂弟代為申請持槍證并將槍支過戶,,但實際上槍支仍由他控制。2014年,,他兩次將獵槍借給朋友李某用于狩獵,。直至2019年,李某因涉黑案被捕,,多次舉報蔡東非法持槍,,這一系列事件逐漸浮出水面。
蔡東聲稱,,申請持槍初衷是為了幫助父親抵御野豬,,對于戶籍變更并不知情,并否認實際持有或使用過戶后的獵槍,。然而,,在后續(xù)的采訪中,他又透露了當初通過官方渠道遷戶并成功申請持槍的過程,,以及后來為了保留槍支,,讓堂弟頂名過戶的細節(jié)。2012年,,孝感市公安局的清查行動中,,蔡東被列為不符合持槍條件者,但他采取措施試圖規(guī)避檢查,。
法庭上,,關于獵槍的實際控制人和外借時間成為了爭論焦點。蔡東承認在特定時間段內將槍借給李某,,但強調按照槍支管理規(guī)定,,五一至十月間槍支應處于上繳狀態(tài),無法外借,。然而,,證據(jù)與證人陳述在細節(jié)上存在差異,給案件增添了復雜性,。
最終,,大悟縣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無論持槍證申請程序如何,,蔡東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是實質性的,,且其將槍支借給無資質人員,對公共安全構成了威脅,。法院未采納蔡東的部分辯解,,認為其未充分悔罪,故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這一判決標志著蔡東從一名受尊敬的公職人員轉變?yōu)榉芍撇孟碌淖锓?,其職業(yè)生涯以一種意想不到的方式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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