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旭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違法所得將被沒收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期間,陳旭利用擔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南通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及局長,、江蘇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及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通過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提拔調整和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822萬元,。
法院認為,陳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鑒于陳旭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并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構成立功,,同時認罪認罰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其依法從輕處罰,。然而,由于陳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和調整,,法庭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10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旭受賄案,,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違法所得被沒收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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