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青島市政協(xié)原黨組書記、主席汲斌昌受賄案,。法院對被告人汲斌昌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期間,,汲斌昌利用擔任山東省經(jīng)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廳長、山東省副省長,、山東省青島市政協(xié)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6億余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汲斌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汲斌昌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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