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思源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法院還決定對其犯罪所得依法追繳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間,王思源利用擔任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綜合處處長,、副巡視員,、副主任及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工程承攬、設備銷售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976萬余元,。
法院認為,王思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鑒于他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立功情節(jié),,部分贓款未實際取得,,積極退贓,并自愿認罪認罰,,法庭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12月2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思源受賄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思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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