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能源汽車使用量的增加,,因充電引發(fā)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最近,一則新聞引起了廣泛關注:一位車主在公共充電樁為新能源車充電時,,充電槍被另一人擅自拔出,導致充電口損壞。法院判決擅自拔掉充電槍的一方需賠償對方車輛損失費,、機動車貶值損失,、替代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32766元,。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指出,,擅自拔他人正在使用的充電槍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任何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犯,。在公共場所使用充電樁相當于與運營方簽訂了臨時“使用合同”,,在規(guī)定時間內,充電樁的使用權屬于正在使用的車主,。擅自拔他人正在使用的充電槍實際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一名從事相關設備生產的廠商表示,新能源車的充電過程涉及電力安全和設備保護,。按照國家標準,,正常情況下新能源汽車充電過程中,充電槍無法拔出,。除非有人采取巨大蠻力破壞鎖止裝置,,斷開車輛和充電樁的連接,但這可能導致被拔車輛充電口損壞,、電池受損,,甚至引發(fā)安全事故。
若惡意暴力“拔槍”行為被認定為存在毀壞故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故意損壞財物立案標準是5000元,如果惡意拔充電槍造成了他人的車輛損壞,,達到了損失金額5000元及以上的話,,很可能會觸犯該刑法規(guī)定。對于造成損失較小的情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也可以給予處罰,。
李澤瑞提醒,公共充電樁是共享資源,使用時應遵守規(guī)則,,尊重他人的使用權,。如果遇到充電樁被占用的情況,可以通過合理途徑解決,,如聯(lián)系車主或管理人員,,而不是擅自拔槍。如遇到被人拔槍的情況,,應及時固定證據(jù),,例如拍照、錄像記錄現(xiàn)場情況,、車輛狀態(tài)以及對方的行為等,,以便向警方提供相關線索和證據(jù),有助于警方進行調查和處理,。
在鄭州,,一名男子在街頭燃放了一顆炮仗,爆炸聲導致旁邊擺攤的樊某聽力下降,,被診斷為“突發(fā)性耳聾”,,隨后多次就醫(yī)治療。事后,,樊某將燃放炮仗的男子陳某起訴至法院
2025-01-07 20:37:48男子放炮致攤販突發(fā)性耳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