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方認為,,因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廖某宇的刑事責任,。
四川明炬律師事務(wù)所許涵林律師分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主觀上是否故意和客觀上危害程度的差異,。交通肇事罪是相對較輕的罪名,,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過失心態(tài),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很重的罪,,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且危害程度與放火、決水,、爆炸等行為相當,。本案中,公安機關(guān)先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經(jīng)過偵查認定行為人故意為之,,再將罪名變更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為審慎。廖某宇出于憤懣猛踩加速踏板的行為涉嫌放任危害,,屬間接故意,。
2025年4月15日,,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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