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遼寧沈陽發(fā)生了一起案例,。小于與楊某是二婚夫妻,婚后小于被查出患病,,在治療期間賣掉了兩套婚前房產,,共獲得121萬元。在病重期間,,小于給父親老于轉賬53萬元作為養(yǎng)老錢,。
小于去世后,楊某以這53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老于返還這筆款項,。老于對此非常不滿,他認為女兒結婚后,,楊某全職在家五六年沒有收入,,卻還要贍養(yǎng)前妻的孩子和母親,這些費用均由女兒承擔,。在小于患病期間,楊某不僅沒有提供任何經濟支持,,還因為怕花錢阻礙了女兒的治療,。老于表示,這53萬元不僅是女兒給他的養(yǎng)老錢,,還包括一部分是他借給女兒的治療費用,。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這筆轉賬是夫妻共同財產,,小于的轉賬行為屬于子女履行贍養(yǎng)義務,因此駁回了楊某的全部請求,。
案件發(fā)生后,,許多網(wǎng)友表達了對楊某的不滿。有人認為,,楊某在家不工作,,還指望老婆一個人養(yǎng)活全家,生病了也不管不顧,,現(xiàn)在居然還想從岳父那里搶錢,,這種人渣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也有人表示,,簡直不敢相信還有這種人存在,,明明是妻子用自己的錢治病,,最后人沒了,他還想把剩下的錢都拿走,,真是太自私了,。希望這樣的判決能給那些心存僥幸的人一個警示。
根據(jù)《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除非有明確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屬于個人財產,否則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本案中,,小于將53萬元轉給其父親的行為被認定為履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法院認為,,楊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這53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考慮到小于在患病期間自費治療并承擔家庭開支的事實,這筆錢應視為小于個人財產的合理支出,。因此,,小于的轉賬行為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
近日,江蘇一村民葉女士接到陌生電話,,稱其銀行卡涉嫌洗錢,,如不配合轉錢,,將要坐牢。
2024-10-29 16:50:13女子一聽要坐牢趕緊轉18萬養(yǎng)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