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特別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的權益保障日趨完善,。如果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提前返崗,生育津貼與產假期間工資能否同時兼得,?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一起判決給出了答案,。
劉女士是北京一家科貿公司的財務經(jīng)理,合同約定她每個月的工資是7000元,,工作期間公司依法給她繳納了生育保險,。懷孕生產前一個月左右,劉女士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產假事宜進行微信溝通,,詢問是否可以在生產45天后在家辦公,,有事去單位半天,假期往后延,。王某回復同意,,只要不耽誤工作就行。
劉女士順利生產后,,社保部門核準支付其生育津貼26059.37元,。生產后不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多次通過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劉女士溝通并安排工作,。劉女士在生產后約20天就開始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并持續(xù)提供勞動,。
公司在劉女士生產后也一直在給她發(fā)放工資,,但金額不再是每月7000元,而是5000元,。這低于劉女士生育之前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的工資標準,,但也與她靈活辦公的工作量和情況相匹配。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本案中,劉女士和公司之間就此產生爭議,,公司將劉女士訴至法院,,稱她在產假期間同時領取了生育津貼和工資,屬于重復收入,,要求將生育津貼予以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生育津貼與勞動報酬法律性質不同,。女職工因生育享受的產假系法定權利,,放棄產假提前返崗上班是愛崗敬業(yè)的體現(xiàn),,用人單位對提前上班女職工支付相應勞動報酬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中,,劉女士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產假期間居家辦公,、假期延后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產假期間王某亦多次與劉女士溝通并安排工作,。因此,,公司在此期間向劉女士支付的工資基于她提供的勞動而獲得,與生育津貼不能簡單等同,,不屬于重復取得的收入,,最終判定劉女士無需向公司返還生育津貼。
2月15日16時33分,D1848次列車從貴州安順西站緩緩駛出,,600余名黔籍務工人員免費搭乘專列前往廣州地區(qū)返崗就業(yè),,這是貴州2025年春運開出的最后一趟定制返崗務工專列
2025-02-15 23:23:46貴州到廣州返崗務工專列啟航蛇年春節(jié)假期結束,大家逐漸返回工作崗位,。國家安全機關提醒,,要時刻繃緊安全防范之弦,提高國家安全意識,,返崗后牢記以下“四不”,,共同筑牢國家安全防線,為新一年工作鋪就堅實的安全基座,。
2025-02-05 07:48:51國家安全機關提醒:節(jié)后返崗春節(jié)假期結束,,大家逐漸返回工作崗位。國家安全機關提醒,,要時刻繃緊安全防范之弦,,提高國家安全意識,返崗后牢記以下幾點,,共同筑牢國家安全防線,,為新一年工作鋪就堅實的安全基座
2025-02-06 11:02:27國家安全機關發(fā)布安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