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應:已對牛某剛死因進行司法鑒定
5月13日,稷山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就此案回應新黃河記者稱,,事發(fā)當天,,該局化峪派出所接到牛某剛父親報警,求助派出所民警將其兒子送到精神病醫(yī)院,。接到報警后,,值班民警經(jīng)向所長匯報后,帶領兩名輔警前往牛某剛家中,,在帶走牛某剛過程中,,因牛某剛一直不配合,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給牛某剛戴上手銬,。后在將牛某剛帶出家門準備上警車時,,牛某剛因情緒激動開始跑動,并在跑動過程中發(fā)生自行摔倒事件。5月13日,、20日,,上述負責人先后告知新黃河記者,此案經(jīng)該局受案,,在征得家屬同意后,,已聘請相關機構對牛某剛死因進行司法鑒定,截至目前尚未出鑒定結果,。
針對此案,,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律師盧義杰分析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相關規(guī)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另根據(jù)公安部有關批復,,保護性約束措施包括使用手銬等警械,,但關鍵在于,使用的前提是該精神病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鞍凑漳壳芭兜男畔ⅲ景钢?,該精神病人僅是情緒暴躁與家人發(fā)生爭吵,,并沒有傷人行為,家屬報警目的也僅是請求警方幫助送醫(yī),,這樣一來,,處警人員是否應該使用手銬,有待商榷,?!?/p>
此外,盧義杰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相關規(guī)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使用警棍等警械的場景必須是面對違法犯罪人員,且須經(jīng)警告無效才可使用,,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并沒有任何證據(jù)指向該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但個別處警人員卻對該精神病人有疑似持警棍擊打,、追逐等行為,,這種處置的專業(yè)性有待認定”,。盧義杰就此分析稱,若查實上述處警人員行為與精神病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鑒于處警人員對手銬,、警棍存在濫用,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形,可能被認為涉嫌濫用職權罪,。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陽含則認為,,綜合醫(yī)院診斷、死亡原因,,說明該精神病人頭部曾遭到重擊,,結合監(jiān)控視頻中該精神病人在奔跑中被處警人員從背后撲倒的情況,也就是說,,極有可能就是此舉導致該精神病人摔倒,,進而使其頭部受到撞擊。若查實處警人員此舉與精神病人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則處警人員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李陽含解釋稱,,“在該精神病人已被手銬銬住,,摔倒無法手扶,且劇烈運動的情況下,,作為處警人員應當預見其撲倒的動作是有危險性的,,所以在這里處警人員的行為有待商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