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廣東省梅州市的周某參加公司聚餐后喝了點酒,。酒后他騎摩托車返家途中遇到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查車,。為逃避檢查,他棄車跳下距離路面6米高的江邊綠道,,隨后翻越綠道欄桿,,溺水身亡。其妻陳女士認為交警在丈夫落水時見死不救,,并申請索賠超過200萬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認為,,周某為逃避交警執(zhí)勤點的檢查而跳河導致溺水死亡。事發(fā)后,,交警大隊已第一時間組織相關單位及部門對周某展開搜救工作,,不存在見死不救的情形,二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陳女士的再審申請,。
據家屬陳述,,2024年4月3日晚,55歲的周某參加公司聚餐后騎摩托車返家,。當晚21時左右,他在梅州市梅縣區(qū)程江鎮(zhèn)程江大橋附近的河堤路段遇到設卡查車的交警,。周某掉頭停車逃跑,,跳下河堤并最終溺亡。家屬認為,,交警并未立即施救,,導致周某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溺亡,。
一審判決書中載明,周某家人向法院請求確認當晚針對周某的執(zhí)法程序和執(zhí)法行為違法,,并要求支付死亡賠償金、被贍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2004129元,。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qū)分局辯稱,,當晚的執(zhí)法活動合法,周某的死亡與執(zhí)法行為無因果關系。警方表示,,事發(fā)后第一時間組織了警力,、校方,、曙光救援隊,、120等力量進行搜救,。
興寧市人民法院認為,,執(zhí)法民警發(fā)現周某跳入程江后呼喊讓其上岸,并撥打了110,、120及救援隊電話,,搜救行動持續(xù)至次日凌晨3點左右,已盡到及時救助義務,。法院認為,周某的死亡是其自身行為造成的,,與交警的查車行動無直接因果關系,,因此駁回了原告的索賠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認為,,周某系不慎失足落水,而非故意跳水,,且交警未及時施救導致其溺亡,。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事發(fā)后交警采取了積極救助措施,,不存在見死不救的事實。周某作為成年人應預見跳入河中可能產生的后果,,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某的妻子陳女士表示將向梅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行政檢察監(jiān)督,,希望警方完整公開當晚的執(zhí)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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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0:30:16廣州交警開學首日查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