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同學扔礦泉水砸傷旁邊同學 法院判扔瓶者全責
課間時,,請同學幫忙去小賣部帶瓶水,、讓前排同學幫忙遞一塊橡皮擦……同學們之間“搭把手”是常事,,但要注意方式,。
日前,,重慶沙坪壩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案件,,起因是給同學扔礦泉水,,而砸傷旁邊的同學,,且傷勢嚴重,,導致右眼球缺失,。法院判決:扔瓶者全責。
一瓶礦泉水引發(fā)的糾紛
去年6月1日,,高中生程某課間休息時間幫同學戴某去小賣部買了一瓶礦泉水,,回到教室后將購買的礦泉水向戴某扔去,該瓶礦泉水砸落在戴某同桌李某課桌的書本上,,彈跳起來擊傷了李某的右眼,,造成李某右眼受傷。
因傷勢嚴重,,最終李某不幸右眼球缺失,,傷情達7級傷殘。
事后,,李某起訴到了沙坪壩區(qū)法院,,請求判決程某,、戴某和三人所就讀的重慶某中學共同賠償其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0余萬元,。
“好意施惠” 還是“幫工行為”,?
案件審理中,兩位被告就屬好意施惠 ,,還是幫工行為,,以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發(fā)表了相關的意見。
程某辯稱,,本案中的法律關系為幫工關系,,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的損失應當由被幫工人戴某承擔,自己不應直接承擔責任,,由于自己有重大過失,,戴某可以向自己追償。
戴某表示,,事發(fā)時自己在座位上休息整理資料,,其并沒有任何要求程某扔水的動作和行為。程某走進教室站在過道上,,喊了戴某一聲就直接扔水,。程某扔水的行為導致傷害的事實與戴某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系,所以戴某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扔水瓶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解決本案爭議首先應當明確被告程某與被告戴某存在何種法律關系,。程某,、戴某之間是同學,戴某拜托程某帶一瓶礦泉水,,是基于同學之間的情誼,,是好意施惠行為,而非程某主張的幫工行為,。
其次,,李某右眼受傷是程某扔礦泉水直接導致,程某存在侵權行為,。戴某拜托程某帶一瓶礦泉水的事實與程某扔礦泉水砸傷李某右眼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戴某對李某右眼受傷并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被告程某對原告李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同時,教育機構(gòu)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保護義務,,本案事故雖然發(fā)生在學校,,但事故發(fā)生時原告與被告均已成年,并且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學校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因此,,該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確定了賠償?shù)姆秶皹藴?,判決被告程某賠償原告李某3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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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好意施惠行為,?
《民法典》規(guī)定,,好意施惠行為也稱情誼行為,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系,,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
法官提醒:為讓情誼更長久,,在好意施惠行為的過程中,,好意施惠人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
家長及學校要時常教導學生遵紀守法,對學生的危險行為或潛在的危險行為及時告誡,、制止和糾正,,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培養(yǎng)學生的文明交往習慣,,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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