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fā)現(xiàn)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建設相關學科,、設置相關專業(yè),加強人才培養(yǎng),。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統(tǒng)計調查制度,,開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狀況的統(tǒng)計,、調查和分析,,發(fā)布未成年人保護的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國家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huán)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xié)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jiān)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jié)約,,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