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jù)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突發(fā)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yè)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jù)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