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省委原常委、濟南市委原書記王敏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6年9月30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委原常委、濟南市委原書記王敏受賄案,,對被告人王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二百萬元;對王敏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敏先后利用擔任山東省委副秘書長、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山東省委常委,、省委宣傳部部長、省委秘書長,、濟南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職務提拔,、工作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guān)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05.103萬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敏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王敏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寧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