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維辰資料圖
新華社南京10月11日電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1日公開宣判中國科學技術(shù)協(xié)會原黨組書記、常務(wù)副主席申維辰受賄案,,對被告人申維辰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申維辰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維辰先后利用擔任山西省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晉中地委書記,晉中市委書記,,山西省委常委,、宣傳部長,太原市委書記,,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中國科學技術(shù)協(xié)會黨組書記、常務(wù)副主席等職務(wù)上的便利以及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職務(wù)晉升、崗位調(diào)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541.965936萬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申維辰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申維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個人簡歷
1969.08——1972.04,潞城縣黃池鄉(xiāng)政府電話員,;
1972.04——1975.12,山西大學體育系學習,;
1975.12——1983.04,,潞城縣總工會干事,縣委辦公室干事,,城關(guān)公社黨委副書記,、革委會主任,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83.04——1983.11,,中共潞城縣委常委、紀委副書記,;
1983.11——1984.06,,共青團晉東南地委書記;
1984.06——1988.11,,共青團山西省委副書記,;
1988.11——1989.00,山西省體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主持工作),;
1989.00——1994.00,山西省體委主任,、黨組書記,;
1994.00——1995.02,中共晉中地委副書記(正地級),;
1995.02——1998.04,,中共晉中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
1998.04——2000.05,,中共晉中地委書記,;
2000.05——2000.09,中共晉中市委書記,;
2000.09——2001.10,,中共山西省委宣傳部長;
2001.10——2006.01,,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6.01——2010.09,,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
2010.09——2013.04,,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2011年1月起兼任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副主席),;
2013.04——2013.06,中國科協(xié)黨組書記,;
2013.06——2014.04,,中國科協(xié)黨組書記、常務(wù)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
兼任中國政研會常務(wù)副會長,全國雙擁工作領(lǐng)導小組副組長,、國務(wù)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