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下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jīng)理王帥廷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王帥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受賄贓款贓物依法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貪污贓款退還被害單位,。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帥廷利用擔任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局副主席,、董事局主席、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投資入股、股權(quán)轉(zhuǎn)讓,、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8.8337萬元,。2006年至2011年,,王帥廷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先后11次違規(guī)獲取火電項目開發(fā)獎,,非法占有華潤電力項目公司的財物,,共計人民幣708.6375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帥廷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貪污罪,,應依法數(shù)罪并罰。鑒于王帥廷絕大部分受賄數(shù)額尚未實際交付,,屬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未遂犯罪事實和部分貪污犯罪事實,;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線索,雖不構(gòu)成立功,,但為破獲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積極作用,;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對受賄罪予以減輕處罰,,對貪污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