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歡媽媽被那些人侮辱時,我看到了。他刺殺那些人,,我沒看見,。因為我當時正在門口阻攔正準備離開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電話采訪時,于歡的姑媽于秀榮說。
于歡,山東聊城人,,因犯故意傷害罪,2017年2月17日被山東聊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從該案一審判決書中看到,,于歡持刀故意傷害四人,致一人送醫(yī)不治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受害的四人系向其母親討債者。四人在討債過程中,,存在侮辱、打罵于歡母親及其本人的行為,。
該案經(jīng)《南方周末》報道后,,立即引發(fā)公眾對聊城中院一審判決的討論。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中最大爭議點系“于歡行為是否屬正當防衛(wèi)或防衛(wèi)過當”,。
案情回顧
引發(fā)爭議的暴力催債
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
于歡今年22歲,其母親蘇銀霞因經(jīng)營工廠資金周轉困難而向某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前后累計借款135萬元,,約定月息10%。此后陸續(xù)歸還現(xiàn)金184萬,,以及一套價值70萬的房屋抵債,,還剩大約17萬余款實在沒有資金歸還。因此,,蘇銀霞遭受到暴力催債,。
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案發(fā)前一天,,吳學占在蘇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并沒有得到幫助,。
第二天,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于歡,,連同一名職工,被帶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債人員圍堵并控制了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并脫下于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催債人員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露出下體,,侮辱蘇銀霞,,令于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讓于歡的姑媽于秀榮報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吹骄煲x開,,報警的于秀榮拉住一名女警,并試圖攔住警車,?!熬爝@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庇谛銟s在后來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被催債人員控制的于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沖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靵y中,于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對話姑媽
2016年4月14日,,于歡母親蘇銀霞公司內,。催款人趙榮榮又一次來催款。那么,,那天到底發(fā)生過什么,?
2017年3月25日,,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對話于歡姑媽于秀榮。
于歡動刀時
警察正準備駕車離開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你看到過于歡媽媽被侮辱那一幕嗎,?
于秀榮: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們在屋里頭,,在接待室,。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你看到了什么?
于秀榮:我一直和于歡,、于歡的媽媽在公司,,是他們在放黃色錄像,還隔著窗戶喊還錢,,還不來錢就去賣,賣一次一百塊錢,,只喊蘇銀霞還錢,,好像有一個叫趙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飯以后,,另一個證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媽媽,他一會兒脫褲子,,我在窗外看著的,,因為有個人老是攔著不讓我進。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于歡看到自己媽媽被侮辱是怎么樣一種表情,?
于秀榮:當然是氣忿了,,老攥著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就在沙發(fā)上坐著,,他媽媽也坐著。兩人西邊沙發(fā)坐一個,,東邊沙發(fā)坐一個,。那邊的人是站著。有個人直接就脫了褲子,,對著他媽媽,。這個時候,有人往外跑,,告訴我老公抓緊去報警打110,,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樣。屋里的人聽見說打110,,就問我是不是報警了,?我說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機奪過去,然后把我手機摔了,,踹了我一腳,。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警察來了做了什么?
于秀榮:警察來了就直接進接待室了,。我一看警察來了,,就以為和往常一樣,跟他們說說就不再鬧了,。于是我和我老公就出去了,。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于歡最后的行為你看到了嗎?
于秀榮:就是這個我沒看到,,我在跟警察交涉呢,。我沒想到出事,我見警察要離開,,就在警車前頭攔住車,,說你們不能走,你們走就把我軋死吧,,如果你們走了十幾個人就侮辱他們兩個,,要是出了人命怎么辦?就這個時候我抓了一個女警官一下,,她把我胳膊甩掉說:“別告訴我,,告訴我干什么,”說了我一頓,。然后有一個司機已經(jīng)上了車了,,下面這一個人就說下來吧,去看看去,。我和警察一塊兒進大廳,。剛走到大廳臺階,一個人出來了,,就聽著說“開車開車,,小子來精神了,撓了我了,。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撓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榮:對。然后出了大廳門口叫車,。他開著車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開車,他說不用,,他自己開車走的,。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于歡刺殺一幕,,實際上就是在警察準備離開時?
于秀榮:對,、對,。警察進接待室之前,于歡與他媽媽他們兩個都坐著,,沒有反抗的能力,;但是警察一來,他倆都站起來了,,站起來一看警察又要走,,就急著往外沖,要跟著警察出去,。但是這時候那些人就把他們堵在屋里,,截住他,把于歡按到沙發(fā)上揍了一頓,。
焦點追問
追問
1
為何于歡“不存在防衛(wèi)緊迫性”,?
律師:構成正當防衛(wèi),不應承擔刑責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害人存在過錯,,且于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wèi),?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于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經(jīng)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
為此,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采訪了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殿學律師,。王殿學表示,,根據(jù)目前媒體報道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于歡構成正當防衛(wèi),,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他認為,,正當防衛(wèi)有三個特征,針對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
根據(jù)媒體報道,,首先,,杜志浩等人實施的是不法侵害。因為債務糾紛涉及高利貸,,所獲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按于歡姑媽的說法,實際上錢已經(jīng)還完,。哪怕還有17萬元,,也只是一個小尾巴,遠不至于讓杜志浩他們連續(xù)施暴,。
事發(fā)當天,,杜志浩領人繼續(xù)討要高利貸債務。根據(jù)媒體報道的案發(fā)當時的情況,,杜志浩等人的行為,,可能已經(jīng)涉嫌尋釁滋事、強制猥褻,、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搶劫或綁架,。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于歡的防衛(wèi)也是針對的不法侵害者本人,。
因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續(xù)了一個多小時,其間有人報警,,警察來后只是讓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離開?!翱吹骄祀x開,,情緒激動的于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了下來,?;靵y中,于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起一把刀亂捅,,杜志浩,、嚴建軍,、程學賀、郭彥剛四人才被捅傷”,。
另外,,王殿學表示:于歡的行為還構成特殊防衛(wèi),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而杜志浩等人涉嫌尋釁滋事,、毆打,、強制猥褻,還脫了褲子,,隨時可能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王殿學認為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為,其暴力程度遠超一般情況下的搶劫和綁架,,已經(jīng)嚴重危及于歡及其母親的人身安全,。因此,于歡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應負刑事責任,。
追問
2
判決書為什么沒提及侮辱細節(jié),?
媒體:放黃色錄像、將煙灰彈胸口
此前曾有媒體采訪目擊者時提及,,催債人員對于歡的母親蘇銀霞的侮辱行為,,不僅僅包括脫褲子,脫于歡的鞋來堵嘴等,,還有如放黃色錄像,,以及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等行為。
3月25日,,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從于歡代理律師處獲得一審判決書,。在這份判決書中,關于催債人員對蘇銀霞的侮辱行為,,如放黃色錄像,,以及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等證人證言證據(jù),,確實未能得到體現(xiàn)。
按照我國法律,,當證據(jù)被提出后,,均需記錄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區(qū)別,,這種沒有記錄在案的情況是不可能出現(xiàn)的,。
3月25日,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嘗試與聊城市冠縣公安局工業(yè)園區(qū)派出所取得聯(lián)系,,求證為何判決書提及證據(jù)與證人所提供的證據(jù)不符,,但電話并未撥通。
追問
3
處警民警是否失職,?
證據(jù):有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案發(fā)情況
有媒體報道,,根據(jù)視聽證據(jù),警方在案發(fā)房屋的時間只有三四分鐘,。一個關鍵問題是,,處警警察為何進屋后,又離開事發(fā)房間,,而沒有帶走當事雙方,?
一審辯護律師田明對媒體稱,“警方?jīng)]有走,,整個過程都沒走,,只是離開那個房間,走到屋外,,當時于歡和他的母親的手機都被收走了,,警方可能是到外面去尋找報警的人,看是誰報的警,,到底看到什么情況了,。而于歡則很可能基于錯誤認識,認為警察走了,,他很激動要出去,,而這目的又沒有實現(xiàn),所以他認為自己沒有得到保護,?!?/p>
那么,到達現(xiàn)場的警察,,是否知悉于歡被目睹母親遭人露下體侮辱的情況呢,?判決書中的“視聽證據(jù)”顯示,處警民警用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了案發(fā)當晚處警情況。警察是否知悉侮辱情節(jié),、當事人是否陳述被侮辱,,執(zhí)法記錄儀應有記錄,但判決書沒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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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梁波沈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