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谷春立受賄案,對被告人谷春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谷春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谷春立在擔任中共沈陽市委常委,、鐵西區(qū)委書記、沈陽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鞍山市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yè)發(fā)展、項目建設,、融資貸款,、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家人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65萬余元。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谷春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谷春立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谷春立表示接受判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