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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芬為什么被改判為6年?
最后解釋一下為什么前面提到的金秋芬在揚州中院一審獲刑12年,而這次二審改判為6年,。
2015年6月19日,金秋芬案一審宣判,揚州中院認定受賄93萬余元,,判處有期徒刑11年,,貪污92833元,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2萬元,。
金秋芬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6月2日,江蘇高院進行了終審宣判,。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同時決定,,撤銷揚州中院判決,,并以犯受賄罪判處金秋芬5年6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以犯貪污罪判處其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6年,,罰金45萬,。
大家可能會問,,既然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為什么還要撤銷原判呢,?
原來,,在二審審理期間,《刑法修正案(九)》開始施行(2015年11月1日),,其中規(guī)定:
(一)貪污,、受賄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受賄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三)貪污,、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2016年4月,兩高聯(lián)合發(fā)布司法解釋:“數(shù)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diào)整至三萬元,,“數(shù)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三百萬元以上。
正是由于這一點,金秋芬被改判為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