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歌案:關于境外犯罪管轄的追問
據媒體報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來自山東青島的女留學生江歌在東京都中野車站接回同住的女友劉鑫時,在公寓樓門口遇到劉鑫的前男友,,雙方發(fā)生了爭吵,,繼而遭到該名男子殺害。近日,,一段江歌母親和劉鑫見面的視頻,讓該案重回公眾視野,。而近年來,,在新西蘭、美國等地,,華人遭遇刑事案件時有發(fā)生,,引發(fā)了一系列關于域外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追問。國際條約及我國法律對此類案件管轄權有何規(guī)定,?記者通過梳理相關法條,,逐一進行回應,。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guī)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fā)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fā)生地國法律優(yōu)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fā)生地所在國具有優(yōu)先管轄權。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fā)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屬地原則,也因此被稱為域外犯罪選擇適用管轄的“黃金原則”,。因此,,華人在國外遭遇犯罪分子侵害時,應該及時報警,,向當地司法機關陳述犯罪事實,依據當地法律使罪犯受到應有懲處,。
“華人犯罪,,中國法律還能否對其進行追責?”針對不少網友的進一步追問,,法律上也有明確規(guī)定,。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后,,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但追訴權行使的一個充要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國。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國內,,才能適用刑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依據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該案,如果劉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境外犯罪,,不能被引渡回中國受審嗎,?”在看了江歌母親和劉鑫見面的視頻后,不少網友提出了引渡的話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發(fā)生地所屬國被審判前回到國內,,則可以直接適用我國刑法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時,,不論我國是否和其他國家簽訂了引渡協(xié)議,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國國籍,,就不會被引渡,,這就是“本國人不引渡”原則。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國外,,則不論雙方是否簽署引渡的雙邊協(xié)定,都應該優(yōu)先適用屬地原則,。
人民網東京12月11日電(孫璐 吳穎)中國女留學生江歌遇害案11日上午在日本東京開庭審理。本網記者報道,,繼上午的庭審之后,當日下午負責江歌遺體鑒定的法醫(yī)做尸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