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政府新聞網消息,林鄭月娥7日第二次出席半小時的質詢環(huán)節(jié),,一共回答了十條問題,,包括6名建制派議員,、4名反對派議員,,議題包括醫(yī)療,、法治等,。民主黨許智峰稱,,終審法院裁定黃之鋒等3人沖擊政總東翼前地案件上訴維持原判,證明特區(qū)政府上訴完全錯誤,。
林鄭月娥回應說,,她預計有反對派會得出這樣的結論,但事實并非如此,,她建議議員詳細閱讀終審法院的裁決,。
林鄭月娥表示,終審法院就沖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所作裁決,,沒有指律政司提出刑期復核做法錯誤;裁決為相關案件立下準則,,且認同上訴法庭所做部分工作。林鄭月娥引述裁決指,,若涉案行為被裁定為犯罪行為,,必然代表涉事者已逾越合法行使憲法權利,以及受制裁和限制違法活動之間的分界線;罪犯以行使憲法權利,包括表達自由權利為理由請求輕判,,都是不可取的,。
林鄭月娥繼續(xù)指出,終審法院認同上訴法庭所指,,在香港目前情況下,有相當必要對涉及暴力和大規(guī)模非法集結案件判處具有阻嚇性的刑罰,,上訴法庭做法十分適當,,也符合上訴法庭須為將來判刑事宜作出指引的職責。
據了解,,香港終審法院本月6日對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shù)取罢贾小狈肿記_擊特區(qū)政府總部案上訴作出維持原審判刑,黃之鋒及羅冠聰分別被判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判緩刑1年,,即三人毋須入獄。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認同上訴庭指面對有暴力成分或非法集結案件,,法庭有需要以更嚴峻方式處理,即使有較低暴力成分;以“公民抗命”等作為動機,,都不應在判刑上起著太大(抵消刑事判決的)作用,。但馬道立說,此次案件在上訴庭覆核刑期時,,明顯不恰當引用判刑指引,,以大幅度及更嚴峻方式判刑,因此裁定3人上訴成功,,維持原審判決,。
據了解,曾組織和參與非法“占中”的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2014年闖入特區(qū)政府總部廣場,,于2016年7月21日被香港東區(qū)裁判法院裁定犯有“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和“參與非法集會罪”。特區(qū)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后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監(jiān)禁,香港高等法院去年8月17日對此作出判決,,改判黃之鋒監(jiān)禁6個月,、周永康被判監(jiān)禁7個月、羅冠聰被判監(jiān)禁8個月,。而后,,3人獲批終審上訴許可,3人向終審法院就刑期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