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縣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鄭某出資515293.33元在北京給被告人李宏偉的女兒李某購買豐田霸道車一輛,,至案發(fā)前該車由李某使用,。
鄭某證言證實,,2014年8,、9月份的一天,,李宏偉讓他給李某弄一輛20多萬元北京牌照的車,并說楊樹平(時任三門峽市委書記)女兒的車出車禍了,,李某的車給楊樹平的女兒用了,。后來,鄭某通過同學在北京買了一輛白色的豐田霸道越野車,,并租賃了一個車牌,,交給李某使用。
用賄款投資“獲利”一千多萬元
法院還審理查明,,李宏偉通過收受賄款,,用于購買房屋或投資,至案發(fā)已產(chǎn)生孳息及利息1100多萬元,。
其中,,2009年,時任陜縣副縣長的李宏偉收受一礦老板200萬元,,用于在北京購房,。因房價上漲,案發(fā)后經(jīng)評估,,該筆賄款產(chǎn)生孳息7000885.12元,。
2012年6月份,被告人李宏偉以其妻子楊某投資吃高息為名向劉某“借”200萬元,,在李宏偉家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至今一直未予歸還。在劉某多次向其提出歸還的要求之下,,李宏偉分別于2012年10月份左右,、2015年1月份抵給劉某一輛價值40萬元的豐田霸道轎車和價值60萬元的房產(chǎn)一套。
楊某用“借”來的200萬元和其另外籌措的700萬元一起先后放在河南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某鋼材有限公司,、某實業(yè)公司等單位獲取利息。至案發(fā)李宏偉收受的這200萬元賄款共違法獲利4013479.424元,。
判決書顯示,,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宏偉與劉某間的200萬元往來應該是借貸關系而非受賄,。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宏偉與劉某平時無經(jīng)濟往來,,劉某之前并不愿意“借”給李宏偉200萬元,,但是考慮到李宏偉的領導身份,以及之前李宏偉為其實際控股的煤礦提供過幫助才同意的,,但是李宏偉具有歸還的能力,,一直未歸還。在劉某多次向李宏偉要錢的情況下只是用一套房和一輛車抵了100萬元,。
5月20日,習近平總書記來到江西考察調(diào)研,,調(diào)研中前往贛州市于都縣向中央紅軍長征出發(fā)紀念碑敬獻花籃,。總書記為何這個時候來到于都,,此行背后有何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