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投毒領導被拘10天一個副局長的罪與罰)
2017年11月14日,,因?qū)π抡{(diào)來主持工作的趙副局長不滿,,陜西省安康市寧陜縣煙草專賣局原主持工作的副局長熊博竟向其水壺投放有毒農(nóng)藥,,致趙某身體不適就醫(yī),。事發(fā)次日熊某被寧陜警方刑拘,,但兩次提請逮捕均被檢察院駁回,。此后,,該案轉(zhuǎn)為治安案件,,2018年1月4日,,警方對熊某處以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的治安處罰后予以釋放。5月17日,,寧陜縣紀檢委向北京時間記者證實,,依據(jù)公安機關的調(diào)查結論,縣紀委和安康市煙草專賣局分別給予熊博黨內(nèi)嚴重警告和撤職調(diào)離處分,。
只因競爭失利副局長投毒副局長
2017年11月14日上午,,陜西省安康市寧陜縣煙草專賣局二樓,該局主持工作的趙副局長帶了幾名同事到會議室開會,。就在此時,,同為該單位副局長的熊博潛入其辦公室,將事先準備好的農(nóng)藥“滅掃利”,,投放到趙副局長平時用來燒水喝的壺中,。
開完會回到辦公室的趙副局長像往常一樣,拿起燒水壺倒水喝,。喝了一口后,,他忽然感覺水的味道不對,懷疑水里被人下了藥,,單位同事馬上拿來牛奶,、酸奶等讓他喝。
隨后,,趙副局長開始出現(xiàn)不適,,意識到問題嚴重的同事立即將他送往縣醫(yī)院進行救治,同時以有人給水里投毒向警方報案,,警方當即介入調(diào)查,。
2017年11月15日晚上10時許,熊博向警方投案自首,,承認他向趙副局長的燒水壺里投入了一種名為滅掃利的農(nóng)藥,。寧陜縣公安局隨即以故意殺人案立案偵查,并在次日依法對熊博予以刑事拘留,。
公開資料顯示,,滅掃利是一種菊酯類殺蟲,具有觸殺,、胃毒和一定的驅(qū)避作用,,無內(nèi)吸性,屬神經(jīng)毒劑,,中等毒性,。人體接觸量大時會引起頭痛,頭昏,,惡心嘔吐,,雙手顫抖,,重者抽搐或驚厥、昏迷,、休克,。人吞服后需洗胃治療,目前沒有特殊解毒劑,。
熊博自首后向警方交代,他來局里工作好幾年了,,一直是副局長,,原來的王姓正局長調(diào)走后,按理自己應該順位升遷,,結果市公司卻直接“空降”了一位姓趙的副局長來全面主持工作,,搞得他心里很不舒服,因此往水里下了滅掃利,,就是想讓他嘔吐,、拉拉肚子。而當?shù)鼐皆诮邮苊襟w采訪時亦表示,,熊博此舉就是惡作劇,,并非蓄意傷人。
兩次提請逮捕被駁回投毒僅獲治安處罰
經(jīng)過一周的緊密偵查和取證,,警方在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水杯殘留物經(jīng)鑒定確認為農(nóng)藥甲氰菊脂(即滅掃利)殘留,。2017年11月22日,寧陜縣公安局以熊博有重大作案嫌疑,,向?qū)庩兛h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書,,并在同時向?qū)庩兛h紀檢部門進行了報備。
又一周后,,2017年11月29日,,寧陜縣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書。理由是:事實不清,,嫌疑人主觀犯意證據(jù)不足,,要求警方補充偵查,并附有補充偵查提綱建議,。警方收到不予批準決定書的當日,,對熊博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p>
經(jīng)過近一個月的補充偵查,2017年12月27日,,寧陜縣公安局再次報請檢察院批捕,,寧陜檢方經(jīng)過審查后,仍認為事實不清,,犯意證據(jù)不足不予批捕,,并再次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7年12月29日,警方在接到檢方不予逮捕決定書后,,對熊博作出解除取保候?qū)彺胧Q定,。
2018年1月4日,寧陜縣公安局依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罰規(guī)定,對熊博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的治安處罰后,,予以釋放。
熊博被釋放后,,寧陜縣紀檢委對其予以黨內(nèi)嚴重警告處分,,安康市煙草專賣局則將其撤職并調(diào)動至平利縣煙草專賣局工作,而趙副局長,,仍然是寧陜縣煙草專賣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工作人員稱其現(xiàn)在西安學習。
被釋放的副局長諱莫如深的當?shù)毓俜?/strong>
5月16日,,此事被當?shù)刈悦襟w冠之以《安康寧陜縣:局長給局長投毒》的標題發(fā)布后,,引起網(wǎng)友廣泛關注。當日下午,,北京時間記者先后致電寧陜縣公安局,、紀檢委、檢察院,、煙草專賣局,,及安康市煙草專賣局求證此事,并向?qū)庩兛h公安局,、紀檢委,、檢察院傳真了采訪函,要求其按照《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對于這一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的重大輿情,,在24小時之內(nèi)予以公開答復。
24小時之后,,5月17日晚間,,寧陜縣紀檢委向北京時間記者證實,依據(jù)公安機關的調(diào)查結論,,縣紀委和安康市煙草專賣局分別給予熊博黨內(nèi)嚴重警告和撤職調(diào)離處分;寧陜縣檢察院回應稱,,不予批捕熊博只是因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并沒有別的原因;寧陜縣公安局政工科則表示,,縣外宣辦將就此事通過官方微博統(tǒng)一發(fā)布新聞通稿,,但記者隨后的致電時,寧陜縣外宣辦對此予以否認,,稱應由責任主體寧陜縣公安局發(fā)布,。至于安康市煙草專賣局和寧陜縣煙草專賣局,在記者亮明身份表達采訪意圖后,,就再也無法接通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