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自主定價不能變成“漫天要價”
五一小長假前夕,,一則“酒店停車一小時被收300元停車費”視頻引發(fā)網(wǎng)友關(guān)注,。涉事的福州鯉魚洲酒店工作人員表示,酒店內(nèi)的停車位收費標準為工作日每車每天200元,,節(jié)假日每車每天300元,。相關(guān)信息在酒店的入口都有說明?!熬频瓴惶峁┟赓M停車時長,,只要當天開車進來,在晚上11點前駛離都是一個價”,。而對此,,福州市物價局也表示,鯉魚洲酒店享有對自家停車場的自主定價權(quán),,不需要報備也不需要審批,。(5月2日《北京青年報》)
按照涉事酒店的解釋:“酒店不提供免費停車時長,只要當天開車進來,,在晚上11點前駛離都是一個價”,,該酒店執(zhí)行的停車費收費標準,實際上不僅是“節(jié)假日每車每天300元”,,而是“停車不足1天均按1天300元收費”,。于是,便出現(xiàn)了“停車一小時被收300元”的情況,。這也就是說,,按上述收費標準,即使停車時間不到1小時,,甚至只有幾分鐘,,事實上同樣也可能被收費300元。
“停車不足1天均按1天300元收費”,,這樣的停車收費標準是否合理合法,?按當?shù)匚飪r部門的說法,該酒店有自主定價權(quán),,不需要報備也不需要審批,。但在筆者看來,事情恐怕并不盡然,。
酒店對于自家停車場,,當然確實擁有自主定價權(quán),而且這種定價,,也確實屬于市場定價范疇,,但這種市場自主價,實際上也并不是可以完全任性為之,、沒有任何邊界的“無原則定價”甚至“漫天要價”,,依據(jù)相關(guān)價格法規(guī),,其中至少以下兩個原則是不可或缺的:
其一,自主定價必須做到“明碼標價”,,事前履行告知義務,,充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quán)。如據(jù)《價格法》:“經(jīng)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明碼標價,注明……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guān)情況”;《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guān)商品或者服務的質(zhì)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倍鴱哪壳懊襟w報道來看,該酒店在入口處,,雖然確實有相關(guān)的收費信息說明,,但這樣的信息說明是否真正合乎相關(guān)“明碼標價”要求——足夠“明確清晰”“真實全面”,,且不存在任何“引人誤解”成分,?恐怕仍是值得推敲的。比如,,除了明確“節(jié)假日每車每天300元”,,是否還應進一步明確“停車不足1天均按1天300元收費”?
其二,,或許也是更重要的是,,除了“明碼標價”,市場自主定價同樣也要遵循“公平,、誠信”等最基本的市場交易原則,,充分尊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quán)。如據(jù)《價格法》:“經(jīng)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消法》:“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shè)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而“停車不足1天均按1天300元收費”,,即使停車1小時甚至更短時間“都是一個價”這樣的價格標準,顯然缺乏足夠的公平性,,不僅有明顯的“漫天要價”嫌疑,,涉嫌牟取不公平的暴利,而且也明顯涉嫌違反《價格法》等相關(guān)法律,。
因此,,對于上述“停車一小時被收300元”收費,當?shù)叵嚓P(guān)價格監(jiān)管部門不宜僅以“自主定價”為由置之不理,,而應嚴格依據(jù)《價格法》等相關(guān)法律,,對該酒店在“明碼標價”、“公平誠信”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實施必要的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若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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