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觸犯暴動罪包括兩項條件,其一是參與非法集結(jié),,其二是破壞社會安寧,。28日的游行未獲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因此參與者均涉非法集結(jié),;而部分人攜帶大量武器,,已有明顯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后來阻塞交通,、破壞交通燈,、縱火、沖擊警方等行為無疑屬于破壞社會安寧,。
除了前線沖擊者外,,在后方提供支援的后勤人員亦同樣涉及干犯暴動罪。至于當日有多名議員出現(xiàn)在現(xiàn)場,,馬恩國認為,,若有關(guān)人士為暴力沖擊者扮演“和事老”,,阻礙警方執(zhí)法,除了可能干犯阻差辦公之外,,亦可能被視為“后勤”角色而干犯暴動罪,。
全國政協(xié)委員,、律師黃英豪認為,,今次警方迅速控告有關(guān)人士,一方面顯示警方搜證調(diào)查高效,,一方面亦顯示搞事者愈來愈明目張膽,,在眾目睽睽之下破壞社會。若反對派尊重法治,,便應與這些激進示威者劃清界線,,否則便是破壞法治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