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對于那些不能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根據《行訴解釋》,,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行政機關拒絕說明理由的,,不發(fā)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此外,《行訴解釋》還規(guī)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托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并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資料來源:新華社,、《海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