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下午,,鄭州中院公號發(fā)布聲明,將撤回此前發(fā)布的《關于加強行政案件訴源治理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意見》,。
聲明
本院12月22日發(fā)布的《關于加強行政案件訴源治理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意見》引起網(wǎng)友關注和討論,,綜合各方面意見建議,,該《意見》部分內容不夠成熟,現(xiàn)予以撤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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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報道:
鄭州中院:惡意起訴國家行政機關或被列入濫訴當事人黃名單
12月22日,,大河報記者從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為確保行政訴訟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更好地實現(xiàn)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近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全市兩級法院印發(fā)《關于加強行政案件訴源治理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诽岢?,要健全完善行政訴訟濫訴當事人黃名單制度,探索建立污點代理人名單制度。
【當事人】
惡意起訴國家行政機關,,或被列入黃名單
什么樣的行為是依法維權,?什么樣的行為構成濫用訴權?《意見》明確,,要依法規(guī)制當事人濫用訴權行為,。要結合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是否具有值得保護的實際權益以及一定時期內提起訴訟的情況等因素,,綜合研判其是否具有濫用訴權的主觀故意,,是否存在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行為,。鄭州中院要加強對各基層人民法院規(guī)制行政訴訟濫訴行為的指導,,各基層人民法院要加強會商聯(lián)動,與檢察,、行政,、司法等部門深入探索細化處理濫用訴權行為的辦法和措施,確保工作依法有序推進,。
如果存在濫用訴權行為,,法院如何有效制約?《意見》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訴訟濫訴當事人黃名單制度,。明確行政訴訟濫訴當事人黃名單應堅持審慎、合法,、高效,、聯(lián)動原則,從嚴把控標準,,做到依法保護訴權與規(guī)制濫訴行為相結合,,兼顧、平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當事人缺乏正當訴的利益,長期,、反復提起大量行政訴訟,,情節(jié)嚴重的,應列入濫訴當事人黃名單,。
列入黃名單后果是什么,?《意見》明確,對被列入黃名單人員提起的相關訴訟,,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依法釋明,,堅持起訴的,,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對實施濫訴行為擾亂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應依法予以司法處罰;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加強與同級行政,、檢察,、司法行政、信訪等單位的溝通,,及時通報列入行政訴訟濫訴當事人黃名單人員,,并建議上述單位對其進行同步規(guī)制。
【律師】
探索建立污點代理人名單制度,,列入后將影響執(zhí)業(yè)
律師惡意代理,也有相應的規(guī)范措施,?!兑庖姟诽岢觯剿鹘⑽埸c代理人名單制度,。確定列入污點代理人名單的范圍和情形,,對列入名單的律師、法律工作者等應向相關司法機關予以通報,、建議處理,,對列入名單的其他代理人應向其推薦單位提出建議。對污點代理人的代理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不符合代理條件的堅決不準許代理,。
《意見》明確,要創(chuàng)新行政案件立案,、審判工作機制,。進一步細化完善繁簡分流標準與配套制度,擴大簡易程序,、要素式審判適用范圍,。探索建立類案合并受理、審理機制,,明確類案合并受理,、審理的條件,對符合合并立案條件的,,作為一案受理,、審理;不符合合并立案條件的,,作為系列案件由同一審判組織合并審理,。推行示范裁判制度,,對可適用生效示范性裁判的當事人,積極引導其選擇其他解決方式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此外,,該《意見》立足全市兩級法院行政訴訟工作實際,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鄭州市相關文件規(guī)定,,就健全完善行政審判工作機制,確保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加強配套機制建設,,確保工作開展有序高效等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