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李鐵為當選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請托他人提供幫助,,后于2020年給予他人人民幣100萬元。
2019年,,李鐵在武漢卓爾職業(yè)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謀取當選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提高卓爾俱樂部影響力等利益,與該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托他人提供幫助,,該俱樂部給予他人人民幣200萬元。
2017年至2019年,,李鐵利用擔任卓爾俱樂部總經(jīng)理,、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為河北華夏幸福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俱樂部)在球員轉(zhuǎn)會,、贏得比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675萬元。
2015年至2019年,,李鐵先后在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贏得比賽或獲得有利比賽結(jié)果,,與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托其他足球俱樂部在比賽中配合或者消極比賽,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給予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5萬余元,。
△2024年3月28日,被告人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李鐵在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現(xi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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